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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环境卫生考核制度

时间:2022-09-27 19:24:26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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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环境卫生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城乡环境卫生保洁水平,打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乡环境,提高城乡管理水平和市民素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城乡环境卫生考核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所有区域。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建成区以及宁西、福和、沙埔、沙庄、三江、腊圃等人口集中居住区和各工业区等范围按城市化环境卫生要求管理,其余地区按农村环境卫生要求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乡环境卫生保洁管理,是指市、镇(街)、村(居)及相关部门依法对所辖范围内的陆域和水域的环境卫生、环境秩序等进行服务和管理,按照环卫保洁队伍统一着装、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设施的原则,做好城乡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实现城乡环境清洁化、优美化、秩序化。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城乡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市、镇(街)分级管理,落实镇(街)属地责任与部门行业管理责任,建立市、镇(街)、村(居)、社四级管理网络,做到城乡环境卫生处处有人管、管理有办法、冒头即发现、发现即整治。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城乡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办”),作为我市城乡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各镇(街)和有关部门的城乡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包括:

 (一)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网格化管理体系,设立市数字化城乡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全市性城乡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二)组织开展全市城乡管理综合巡检、考评工作;

 (三)负责受理市民群众投诉,处理媒体曝光、上级交办的城乡管理问题,并按照属地管理、权属及业主负责的原则交办、督办、回复。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责任:

 (一)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统筹协调、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健全城乡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制度(包括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制度、管理巡查制度、领导干部包村包点制度、工作岗位责任制度、门前卫生责任制度、公厕管理制度、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管理制度、检查考核通报制度、奖惩制度)。

 (二)健全城乡环境卫生综合管理机构,镇长(街道办主任)为本辖区城乡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城乡环境卫生管理问题,配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集镇和村庄日常的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工作。

 (三)负责辖区环卫设施建设工作,编制辖区环境卫生规划和环卫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每“格”最少配备一名卫生保洁人员、一名巡查人员和一名执法人员。卫生保洁人员负责做好责任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确保卫生达到保洁标准;巡查人员负责做好责任区内城乡环境卫生问题的巡查、发现及上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环卫保洁人员进行保洁,或上报有关部门和执法人员;执法人员负责做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执法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收到举报或投诉后原则上30分钟内到达现场,特殊情况报请市城-管办同意后,须于60分钟内到达现场,及时处置和反馈处理情况。建立环卫保洁人员、巡查人员、执法人员考核奖励及监督机制,由各镇(街)具体制定,报市城-管办备案。

 (五)原则上建立不少于两支环卫作业队伍和一支应急保洁队伍,以竞争模式提高辖区环卫作业水平;在进行环卫服务采购时,应将有关服务采购文件送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镇(街)应建立对环卫企业的监督管理机制。

 (六)按照“大分流、细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做好辖区各类垃圾的分流工作,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建设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逐步做到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全达标。

 (七)按照垃圾分类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的收运工作,实现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程管理;完善生活垃圾交、收各环节的作业标准和责任,鼓励推广生活垃圾“定时定点”的投放、收集模式,在生活垃圾集中进入垃圾中转站前,实现分类交、收、运和处理;对未实行分类的,垃圾中转站应对有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进行教育、指导,对拒不进行分类交付的可处以罚款并拒收。

 (八)严格落实门前环境卫生责任制。与居住、工作或生产经营场所责任人签订城乡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书,指导监督其按照责任书规定的内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九)加强对辖区内的各村(居)环境卫生保洁的监督考核;建立健全城乡管理志愿者监督队伍,并对其进行适当补助。

 (十)对辖区内环境卫生问题较为突出的片区开展综合整治。

 (十一)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其他城乡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管理责任:

 (一)根据市、镇(街)的管理办法制定和健全社区各类管理制度(包括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居民装修管理制度、门前卫生责任制度),组织开展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指定一名居委干部负责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按市、镇(街)网格管理要求,实施社区环境卫生巡查、管理网格化。

 (三)组织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学校等单位和市场、物业小区、居民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合适的垃圾分类收运模式。

 (四)督促辖区内居民规范养殖禽畜,严禁散养、放养。

 (五)配合市、镇(街)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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