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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服务部制度
范文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 根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精神, 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卫生局所属和管理的各级各类 全旗卫生系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原则 旗卫生局每年与各医疗卫生单位签定工作任 旗卫生局每季度对全旗各项目单位进行一次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落实;量化工作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 是“以人为本,质量第一,服务群众”。 务目标责任书,严格按责任制兑现奖惩。 全面督导,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通报督导检查内容。 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 作全面负责,逐级明确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 第六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 务信息报告网络,配备兼职信息报告人员,及时上报基本公 共卫生服务信息。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提高重视,加强基本公共卫生 各医疗机构要强化工作责任意识,旗卫生局将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进行经常性自查,旗卫生局 服务制度建设。 根据督导考核综合工作成绩拨付项目资金。 要定期对项目单位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的内容即基本公共卫 生服务项目全部内容。
范文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 旗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市、旗财政安排卫生部门实施的城市和农牧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旗各级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城市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站)、苏木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
第四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项目管理,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绩效考 核的原则管理。
第五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筹集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 行。
第六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下拨,按照国家要求逐步实施。
第七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为城乡居民购 买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 人保健、慢性病管理和重性精神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八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预拨制和考核结算制。基本公共卫 生服务项目资金,根据年度预算总额,采取按一定比例预拨,年终或项目实施周 期结束后,根据工作考核情况结算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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