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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保密工作制度
为保持医院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保护集体数据财富,保障医院和-谐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院内所有使用计算机、服务器和相关辅助设备、设施的科室和部门。
第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有利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医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全院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工作。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由专人负责管理相应的信息保密工作,要定期监督、检查保密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网络管-理-员对信息系统的管理和操作应严格遵守保密管理规定。
第二章 保密制度
第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及工作秘密的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专人专用,严禁擅自将涉密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带出办公场所。
第五条 接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不得处理、存储涉密信息。
第六条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
第七条 存储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含移动硬盘、优盘、软盘、光盘等)不得接入或安装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复制和确因工作需要外出携带涉密存储介质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管-理-员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者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第九条 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用户,应由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和工作秘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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