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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环境卫生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奖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环境卫生工作奖惩制度采取经济与行政相结合的手段,区财政局要将环境卫生工作奖励纳入财政预算,区监察局负责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采取包干的形式,各征收单位必须足额、超额(已营业店面、常住人口征收率分别不得低于70%和50%)完成征收指标。完不成指标的,由各征收单位贴补。店面征收率达70%—79%的,按实际完成征收额(下同)10%回拔作为环卫工作经费;征收率每增加10%也相应多予回拨10%。常住人口征收率达50%—59%的,回拔5%;征收率每增加10%也相应多予回拨5%。并参照其他地市的做法,另回拔8%作为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的业务费。
第四条 被评为红旗单位的每次予以奖励2000元;被评为绿旗单位的,每次扣款2000元(当月兑现)。三个街道环境卫生工作年度绩效考评分第一名的,予以奖励2万元;第二名的,予以奖励1万元;最后一名的,予以扣款5000元。区直挂钩单位工作成效明显的,也予以适当奖励。
第五条 每年环卫节举办一次环境卫生工作先进表彰活动,被评为先进单位的,予以奖励2000元;被评为先进个人和“十佳城市美容师”,予以奖励500元。
第六条 连续三次或当年度累计四次被评为红旗单位的,街道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员和区直挂钩单位日常联系人直接评为当年度区先进工作者,优先推荐区级以上先进工作者;连续三次或当年度累计四次评为绿旗单位的,取消该单位本届期文明单位称号。
第七条 对一次被评为绿旗的,给予街道分管领导、包片领导、具体经办人员和区直挂钩单位日常联系人诫免教育;对连续二次或当年度累计三次被评为绿旗的,给予街道分管领导、包片领导、具体经办人员和区直挂钩单位日常联系人效能告诫;对连续三次或年度累计四次被评为绿旗的,给予街道主要行政领导和区直挂钩单位主要领导效能告诫。
第八条 街道对居委会红绿旗评比,需追究挂钩街道两委、居委会干部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区直有关职能部门在环境卫生工作中行政不作为、推诿扯皮或行政乱作为的,按照效能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莆田市城厢区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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