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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度

时间:2022-03-28 21:55:05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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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卫生部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权限,盟卫生监督所在全盟范围内行政执法的内容包括对餐饮业、学校食堂、公共场所、放射线、医疗机构等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及卫生行政处罚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行为;对各旗县市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督导检查。

第三条 实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卫生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第四条 所长、副所长及稽查科负责本所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督导检查,定期通报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逐级负责制与执法责任层层分解制。各业务科室负责人是直接执法责任人,各岗位的监督执法人员是具体执法责任人。参与特定监督执法的,直接承办具体监督行为的监督执法人员是具体责任人;共同承办的是共同责任人;具体监督行为审核人是审核责任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人是批准责任人。各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的执法工作及承办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监督执法责任。属于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由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

第六条根据对各科室、各卫生监督员的督查、考核和上级部门组织的专项考核结果,实施奖励、表彰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不得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职业秘密;贪污、受贿、行贿;徇私枉法;隐瞒真-相,伪造证据;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不得失职、渎职和滥用权力;及时受理申诉、投诉和违法案件举报,不得拒绝和推诿,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作为,或过错的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条 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保证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一)卫生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度;(二)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三)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四)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制度;(五)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六)首问负责制度;(七)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制度;(八)卫生监督执法公示制度;(九)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及重大案件审查、备案制度;(十)重大卫生许可和处罚案件听证制度;(十一)执法文书管理制度;(十二)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制度;(十三)系统内卫生协查机制;(十四)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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