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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校园内公共、办公、教学、实验实训及科研场所。
第二条 本制度由后勤处总务科“爱卫办”负责实施。
第三条 由后勤处相关部门对所负责的卫生区域,按规定进行清扫和保洁。
第四条 各单位、各住户(包括在校区内施工的单位,下同)必须对所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定期进行清扫,始终保持整齐、清洁。
第五条 坚持周末卫生日制度,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各单位要组织人员对室内外及卫生包干区进行认真清扫。
第六条 各单位、各住户必须将垃圾倒入垃圾桶(箱)内,严禁随处乱倒,杜绝焚烧垃圾、树叶等污染环境现象发生。
第七条 垃圾要日产日清,及时清运,车辆不得沿途抛撒,经常保持垃圾台(箱)周围干净。垃圾箱和果皮箱要保持外表整洁。
第八条 禁止随地吐痰、擤鼻涕,随地大小便、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杂物,严禁向楼下泼水、投扔垃圾杂物。
第九条 全校师生员工要爱护环卫设施,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禁在各种建筑物、各种设施及树木上刻画、张贴。
第十条 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内不得停放自行车,各楼门前自行车必须按指定地点摆放整齐,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违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垒挡墙、圈地、盖房、种菜;严禁饲养各种家畜家禽,养鸽需有信鸽协会证明,并不得影响周围卫生。
第十二条 禁止随意摆摊设点,经学校批准的维修服务摊点实行划点定位,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持摊点周围卫生。
第十三条 凡在校园内施工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及学校有关建筑施工管理规定,坚持文明施工,不允许乱搭乱建、胡乱堆放材料,运输车辆不得沿途撒料、漏料,残土废渣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在施工场地设置护栏、挡板及警示标志,竣工后对现场及时进行清理和平整。任何施工单位不得在道路上搅拌水泥、制作水泥预制件。
第十四条 凡在校内(含家属区)施工的单位,施工前须到爱卫办办公室办理环境卫生抵押金手续。待施工结束后,根据情况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施工项目完工报审计、财务结算前,须有后勤管理部门对此工程项目的验收意见,否则,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环保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积极预防和治理废气、废水、废渣、垃圾、噪音、震动、恶臭、放射性有害物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主管部门采取措施,限期治理,对有害化学品、剧毒物品应当严格管理,防止散漏。
第十六条 做好除“四害”工作,蚊蝇等孳生地控制在5%以下,鼠密度控制在1%以下(鼠夹法)。
第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卫生岗位责任制,经常保持卫生责任区整洁、卫生。学工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卫生劳动,经常开展爱国卫生活动,进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组织卫生检查,评价卫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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