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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防疫例会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县、区)宗教的实际情况,特订立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
一、建立卫生防疫管理小组,明确一名管委会成员专门负责卫生防疫工作,做到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二、组织信教公民学习宣传卫生防疫常识和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国家卫生防疫方针政策,做到“讲究卫生,人人有责”、“控制疾病,预防为主”。
三、环境卫生落实分组包干,责任到人,经常性进行卫生大扫除。物品堆放要整齐,保持宗教活动场所的卫生清洁。
四、后勤(食堂)工作人员须每年进行体检,身体健康方可上岗,严禁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上灶台,作业时要穿整洁的工作服、戴工作帽。
五、信教公民在场所内聚餐时,事前应对餐具进行“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禁止酶烂未熟食品上桌。
六、伙房、配菜操作间须安装纱门(窗),地面、灶台、炊具、桌面等保持清洁。做到整洁无油腻、无老鼠、无蚊蝇、无蟑螂。
七、严禁采购“三无”食品及霉烂、变质、过期、污染等食物,严禁生、熟混储。
八、宗教活动场所内如发生传染性疾病的情况,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包括乡镇政府、卫生局、防疫站、民宗局、统-战部)报告疫情,保留、封锁现场(包括食品、餐具等),迅速将病人送医院治疗,暂停信教公民聚会等活动,防止疫情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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