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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联络员制度

时间:2022-03-28 15:23:19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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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联络员制度

范文一、

卫生监督联络员制度

一、乡镇卫生院每年对卫生监督信息联络员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和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卫生监督信息联络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发现各类卫生安全管理漏洞和工作隐患;提供涉嫌制售假劣等违法案件线索等信息的,视不同情况,给予物质奖励;对发现重大食品、饮用水、非法行医等安全隐患和卫生违法典型案件线索的,由县卫生局予以奖励。

三、对工作不负责任以及失职的,由卫生院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议予以更换;对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范文二、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的自律管理,密切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联系,完善本市医疗服务监管网络,有效推动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根据《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行动纲要(2011-2015年)》等要求,在本市医疗机构建立卫生监督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络员的设立范围

本市除诊所、内设医疗机构外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设立1名联络员。

二、联络员的职责

联络员是由所在医疗机构推荐,经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负责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工作联络和沟通,协助所在医疗机构加强依法执业管理的医务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为:

(一)在本机构内协调组织开展有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宣传培训工作;

(二)协调组织本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的资质管理;

(三)协调组织对本机构的依法执业状况进行自查;

(四)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自查结果,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协调组织整改;

(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对本机构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协调组织整改;

(六)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及业务交流活动,及时传达并协调落实本市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各项工作要求;

(七)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对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联络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及良好的表达、协调、沟通能力;

(三)熟悉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四)医疗机构的在职人员,担任医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职务。

四、联络员的推荐与培训

(一)联络员由所在医疗机构推荐,填写《上海市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联络员推荐表》,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联络员的培训工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联络员的培训工作。联络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统一印制的联络员证书。

五、联络员的日常管理

(一)联络员实行属地化管理。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联络员制度的建立,协调、指导本市联络员相关工作的开展;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联络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定期对联络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联络员,卫生行政部门可要求所在医疗机构调整联络员。

(二)医疗机构要为联络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联络员工作顺利有效开展。医疗机构调整联络员应按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推荐申报,并接受相应的培训。

六、组织实施

(一)请各医疗机构于2012年10月19日前将《上海市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联络员推荐表》和《上海市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联络员审核汇总表》报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二)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联络员情况审核后于2012年11月2日前将汇总情况报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三)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联络员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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