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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学院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是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为了加强我学院食堂卫生安全工作,依照卫生部和教育部关于《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特制定我院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成立食品卫生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朱俊波
副组长:袁长友
成 员:王岩、张丽娜、丁海华、李相林
二、领导小组对学院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负总责。要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各项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学院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各分管领导要对职责范围的工作负起全面责任。
四、各级分管领导要对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 、检查对加强学院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情况;检查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对师生身心健康、维护校园稳定的重要性的认识情况。
2 、依法加强学院食堂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确保师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3 、及时排查学院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种隐患,进一步加大食堂的卫生监督检查力度。
4 、检查食堂食品卫生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5 、检查各部门执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责任追究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2 、各级分管领导对以上工作检查不力造成事故的,学院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 、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残废或致人残疾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追究食堂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
4 、学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院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 未建立学院食品卫生责任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 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院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 未建立学院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 学院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 学院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疾病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 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 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 满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 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5 、学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饮食单位负责人法律责任:
• 不能严格把好进货关,采购霉烂、变质、被污染、过期的原材料;
• 购进不合法生产、经营商户的原材料;
• 库存各类原材料不能妥善保管,出库、入库不能严把质量关;
• 加工、出售霉烂变质食品;
• 不能严格坚持环境和餐具用具消毒制度,杜绝污染源;
• 不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和“五四”制,保证饭菜质量。
• 不能严把后厨关,非操作人员随意出入。
6 、对饮食单位的责任追究
• 警告并限期改进;
• 销毁不合格的原材料和成品;
• 取消经营资格;
• 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或行政处分;
• 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食源性疾病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致人死亡或致人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严重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规定自二 OO 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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