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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职业卫生防治制度

时间:2022-03-28 11:27:19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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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职业卫生防治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电力职业卫生防治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厂各直属单位且与总厂签正式劳动合同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应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职业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职业卫生的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五条 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提供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六条 各单位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第七条  各单位应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使用除尘、净化设备,采取湿式作业,降低和消除尘毒危害。

第八条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须穿工作服,佩带口罩、耳塞、眼镜等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

第九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定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需要停运和拆除治理设施的须报安全环保处,待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条  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后的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档。

第十一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未进行上岗前、离岗后职业健康检查人员,任何单位不得办理上岗、岗位变动、辞退和调离。

第十二条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由北京市卫生局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系统为北京电力总医院) 

第十三条  各单位职业健康体检费用均由本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安全环保处。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考核,并根据情节对该单位领导或主要责任人处罚。

第十六条  保定电力修造厂、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厂请参照执行。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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