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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卫生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卫生改革与发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决策提供动态的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卫生统计的数据采集、报告、汇总和分析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网络直报遵循依法上报、统一规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部:负责制定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及信息分类标准; 组织编制直报系统软件,负责国家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建设;组织实施全国网络直报工作,开展直报工作督导检查与考核评估。网络直报具体工作由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承担。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地方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管理制度,制定地方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负责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建设,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负责本地区卫生统计直报管理工作,包括用户管理、数据收集、质量监控、数据传输、系统安全等;组织开展本地区直报工作督导检查,开展统计分析并发布卫生信息。
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卫生统计直报管理工作,包括用户管理、数据收集、数据催报及审核等工作;组织开展本辖区直报工作考核和评估,开展统计分析并发布卫生信息。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
建立健全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规范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具体执行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包括数据录入、审核及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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