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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督导检查制度
范文一、
为了搞好城镇公共卫生,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制度。
一、保持城镇街道、草坪等环境整洁。大街小巷要经常清扫、保洁。主要街道、干线的大清扫工作,要在早晨六时(冬季七时)前做完,并随时进行保洁。
在街道上不准倾倒垃圾、污水,抛弃动物尸体,堆置、晾晒、煎熬恶臭的物品(包括粪便)。对冬季马路上的积雪,要由环境卫生部门组织,划分区域,指定单位及时清除。运载散体、流体物料和垃圾的车辆,要严密苫盖,不得沿途遗散。
二、及时处理垃圾。居民的生活垃圾,要倒入固定的垃圾容器或垃圾车,由专业队伍运往指定地点。做到日产日清,车走地净。
三、大力宣传卫生知识,使人人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卫生,不随地便溺,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纸、瓜果皮核,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范文二、
1、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2、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3、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1)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2)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3)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4、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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