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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投诉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规范、高效地处理卫生监督举报投诉案(事)件,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所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的卫生监督举报投诉案(事)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社会单位、个人以口头、书面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区卫生监督所进行举报投诉的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卫生问题及其产品卫生质量问题,或因食(使)用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等造成的健康损害问题,或餐饮、住宿、洗浴、理发、娱乐等公共场所以引起(可能引起)的健康损害问题,或非法违法行医以及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行为等其他违反各类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案件。上级部门转交或有关部门移交的上述范围的案件依照本制度进行处理。
本制度的处理,是指案件的受理、登记、转交、查处、结案、报告、反馈、资料管理等过程或环节的工作。
二、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主管案件处理工作。
各监督业务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案件处理工作,并负责完成所交办案件的有关具体处理工作
三、案件的受理实行首接负责制。第一个(次)接到案件的科室(人员),应当及时做好记录,不得转支他处受理。
《登记处理单》应当逐项如实记录,力求准确无误,钢笔工整书写。
四、各科室填写的《登记处理单》和上级部门转交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以下统称“《登记处理单》”),应当立即送交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在非上班时间受理的案件的《登记处理单》,应在上班后第一时间内送交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对于问题重大或时间紧急的案件,应当立即联系、送交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或分管所长。
五、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对案件统一进行集中编号(登记)管理,并按照以下原则对案件进行处理:
(一)举报投诉的案件为卫生监督机构自身问题或有关卫生监督科室自身问题的,由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直接进行查处。
(二)举报投诉的案件为卫生监督机构所管辖从业单位的一般问题的,由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转交相应业务科室进行查处。对于问题较大或重大的,或受到两次及以上举报投诉的,可由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直接组织进行查处。
(三)举报投诉的案件为有关卫生监督科室所管辖从业单位的一般问题的,由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转交相应主管卫生监督科室进行查处。对于问题较大或重大的,或受到两次及以上举报投诉的,可由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直接组织进行查处。
(四)对于在一段时期内出现多次相同性质问题的案件的有关卫生监督科室,由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对卫生监督科室进行稽查处理。
(五)对于举报投诉的案件不属于或超出区卫生监督机构管辖的,由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提出意见上报所领导审批后,转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或直接组织查处。
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对于一般的案件,直接进行转交办理;对于问题较大或重大的案件,提出意见上报所领导审批后,进行再处理。
六、接到《登记处理单》的卫生监督科室应直接组织进行查处,不得再自行转交办理。对于确实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及时退回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进行再处理,不得自行转交办理。
七、卫生监督科室在接到《登记处理单》后,应尽快组织进行查处。案件的查处应按照有关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规范进行相应的监督检查、立案调查、现场检测、样品采集、行政控制、行政处罚等。
举报投诉人要求对其提供的样品进行检验时,可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举报投诉样品的检验,其检验项目应由举报投诉人提出,经卫生监督机构确认,由举报投诉人自行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2)对于来访人认为已腐-败变质的样品,首先由二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感官检验,做好记录并签名,如感官检验无法认定的,经来访人提出可以对其微生物指标进行检验;(3)密封包装的样品拆封后,其检验结果不得作为举报投诉的证据;(4)举报投诉时,举报投诉人应就其提供的样品提供发票等有效凭证,必要时,应由该样品的生产商或/和经销商对举报投诉人所提供的样品进行确认。
八、接到《登记处理单》后的查处结案上报时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内。另有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理。
如遇特殊情况,案件确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结案上报的,应提前将已查处及进展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限结案上报的理由及需要适当延长的期限(但是延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下步主要工作与措施等情况书面上报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应根据情况予以回复。
各卫生监督科室要按照规定时限上报书面查处情况至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卫生监督科室在上报书面查处情况的同时,要上报查处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书等资料的原件。
书面查处情况应当写明接案经过(包括时间、方式)、调查处理过程、事实情况、结论,针对举报投诉问题的解释、反馈举报投诉人情况(包括是否反馈,未反馈原因,反馈后举报投诉人满意情况及意见),有关工作建议。
九、案件经调查确有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的,承办案件的查处机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
十、上级部门转交或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的查处结果,由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统一上报上级部门或转交有关部门。
上报或转交案件的查处结果的书面材料,经所领导审批后,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或转报。
十一、承办案件的查处机构负责将案件查处结果在结案后三个工作日内答复/反馈给案件举报投诉人并征求意见,随后将举报投诉人对案件查处结果的满意情况及意见写入案件书面查处情况进行上报。
承办案件的查处机构无法将案件查处结果答复/反馈给案件举报投诉人的,应在上报书面情况中写明并说明理由。
十二、案件的记录、登记、转交、办理等工作过程,应当有经办人签字等记录,以备查验。
十三、案件的承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人员应对案件举报投诉人和案件查处情况保密,不得自行外传信息。
十四、卫生监督综合办公室负责受理、接办的案件(原始)资料的统一建档、保存等管理;负责案件处理工作的情况汇总、通报、检查、督导、稽查。
十五、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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