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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器材使用制度
范文一、
1.卫生器材应在学校的医务人员中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2.认真做好对学校卫生器材和药品的登记,对卫生器材和药品应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器材和药品的报损应按报损程序处理。
3.要做好对药品和医用耗材使用的登记工作。
4.对内服药、外用药和各种敷料要分类分柜分格存放,应经常检查药品的有效使用时间,对过期药品应及时更换。严禁使用已淘汰药品、已过期药品和假冒伪劣药品。
5.应随时保持医务室的清洁卫生、整洁,通风良好,定期对医务室和卫生器材进行消毒,对诊断床使用的床单、枕套应经常进行清洗更换。
6.应按规定正确使用医疗卫生器械,保持器材清洁性和完好性。
7.爱护卫生器材设备,如因管理人员失职造成器材丢失,由管理人员负责赔偿。
8.因管理人员工作发生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范文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卫生处理药品器械采购、使用、储存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进出境货物、交通工具、运输设备、口岸环境、货仓以及公共场所等实施消毒、除虫、灭鼠、除污等卫生处理所使用的药品器械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卫生处理药品器械包括:
(一)卫生处理药品:
1.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人体健康的鼠、蚊、蝇、蜚蠊和其他有害生物的药物;
2.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药物;
3.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药物。
(二)卫生处理器械:实施消毒、除虫、灭鼠、除污等卫生处理中所使用的器械和仪器。
第四条 广西局卫生检疫监管处负责对全系统卫生处理单位的药品器械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广西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负责进行技术指导,各分支机构卫生处理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卫生处理单位的药品器械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药品器械进出仓库应建立登记手续,严格领用和核销制度,不准随意存取,避免无关人员接触。
1.仓库管-理-员应做好药品器械保管和使用明细账,定期检查盘点,对药品领取量、用完量和库存量要一目了然。
2.仓库管-理-员应在物品将用完之前或将到有效期之前向有关负责人报告,及时能得到补充或处理。
3.领取人领用药品器械应有计划,确保所领用药品器械与计划相符。
4.领取人领用药品器械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做好使用记录;化学危险品需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方可领取,并做好使用记录,用剩须如数归还。
5.药品领取量应保证药品在有效期内用完,避免浪费。
6.药品器械领取之后应统一管理和使用,实行“专管共用”。
7.处理过期报废药物,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章 药品器械的使用
第八条 应根据卫生处理的目的、适用范围和作用对象,使用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布的低毒、高效、安全、操作简便、易降解、对环境无污染的卫生处理药品器械。药物应当交替使用,避免产生抗药性。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及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使用的药物。
对航空器进行卫生处理时,应使用经国家质检总局评审合格和国家民航总局批准或世界卫生组织同意使用的药品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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