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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罪犯卫生评比制度
关于罪犯的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的规定,共6条。分别规定了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生活标准、被服配发及照顾少数民族罪犯的生活习惯、对罪犯监舍的要求、狱内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与制度、罪犯的死亡处理制度。
所谓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是指监管机关必须遵循的有关罪犯衣、食、住和健康等方面的办事规程。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是狱政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重要方面,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在监管改造罪犯工作中的具体体现。生活、卫生管理应当贯彻保障健康、一视同仁和有利于改造等原则,使各项生活制度有利于保持罪犯良好的身体素质,促进监管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十条 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
第五十一条 罪犯的被服由监狱统一配发。
第五十二条 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
第五十三条 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第五十四条 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
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
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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