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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事业单位职称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2-11-24 23:30:14 综合资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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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事业单位职称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安徽省事业单位职称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到你。

  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确保新进人员素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维护应聘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以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公开招聘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公开招聘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 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核准招聘计划;

  (二)制定、核准招聘方案;

  (三)发布招聘信息;

  (四)受理报名,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五)考试;

  (六)考察与体检;

  (七)确定拟聘人员并予公示;

  (八)按照规定报批或者备案;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进行招聘。

  第七条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履行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职责。

  第二章 招聘计划与信息发布

  第八条 事业单位在经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省直事业单位(含省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分别报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市、县(市、区)直事业单位分别报设区的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

  各单位申报、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单位编制情况和岗位空缺情况、拟招聘人员数量、应聘人员资格条件、招聘方式、招聘程序、时间安排等。

  第九条 招聘计划和方案确定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统一发布,也可同时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公开发布。

  招聘信息须在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发布,也可在人力资源市场网站、人事考试网站以及招聘单位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招聘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岗位;

  (二)招聘数量;

  (三)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考试的方式与科目、内容、范围以及时间、地点;

  (六)考试成绩计算方法;

  (七)考察、体检的内容、标准和要求;

  (八)拟聘用人员名单的确定及其公布方式;

  (九)咨询电话、举报或投诉电话;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招聘信息的发布时间距离报名开始的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信息公开发布后,不得擅自更改或取消,确因报考人数过少等原因需要更改或取消的,应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更正或取消的内容和理由,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通过同一信息发布渠道发布更正公告。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不得设置与岗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和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统一组织报名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可以采取网上报名或者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开招聘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的,应聘人员应当根据规定的应聘资格条件,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交应聘申请材料,并在网上签署“诚信承诺书”。报名时应聘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与所报考岗位资格条件要求一致。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根据公布的应聘资格条件,确认应聘者是否具有应聘资格。资格审查时,应逐人查验核实有关证书、证件、证明等材料。凡因弄虚作假或与应聘资格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第十八条 为确保新进人员质量,应聘同一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应确定适当的比例。达不到公告规定比例要求的,应相应核减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并及时告知应聘人员改报其他岗位。对少数因专业紧缺确实难以形成竞争或招聘硕士研究生以上层次人员的岗位,经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降低比例开考。

  第四章 考试、考察与体检

  第十九条 公开招聘考试应坚持“因事择人”、“考用一致”的原则;要根据岗位特点和用人需要设置考试内容、方式,注重科学性、适用性、合理性;按照《安徽省人事考试规则》实施,规范操作程序,确保考试安全。

  第二十条 考试内容主要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

  第二十一条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

  笔试可采取公共(综合)知识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方式,其中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应侧重专业知识考试。

  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说课、答辩、情景模拟、技能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考试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统一组织,也可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或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核准的方案自行组织。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考试、人才等服务机构可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提供考试考务服务。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用人质量,考试前有关主管机关可根据实际设置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组织单位一般应在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生的笔试成绩进行公布。面试成绩应当场评定并向考生公布。

  第二十五条 面试应当成立面试考官组。每组考官一般不少于7人。考官组由专家学者、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领导等组成,其中外聘考官和经过专门培训的考官数量须占考官组人数的一半以上。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组织单位按照招聘公告规定的考试成绩计算方法,计算应聘者的考试最终合成成绩,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按照招聘公告规定的比例,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最终合成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应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并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九条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规程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岗位的体检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结果应有结论意见,须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事业单位或者体检对象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复检。

  第五章 公示与聘用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公告规定的要求和应聘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经集体研究后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三十一条 对公开招聘结果在招聘信息发布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公示内容包括拟聘单位岗位情况、应聘资格条件、拟聘人员基本情况、准考证号、考试最终合成成绩及名次、监督举报电话等。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可以向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或向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将有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聘用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照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三十五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招聘岗位出现空缺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依据应聘者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者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人员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三)拟聘人员自愿放弃聘用的;

  (四)拟聘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报到的;

  (五)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开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开招聘考试必须遵守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考试等相关保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该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九条 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严肃处理,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十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 应聘人员在考试、考察和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三) 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 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或违反其他保密规定的;

  (五) 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

  (六) 招聘工作主管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由有关主管机关依照规定及时处理,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面向外国国籍人员进行岗位招聘的,应当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四十四条 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安徽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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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八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第九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担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臵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第十四条 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五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六条 提任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第二十一条 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积极推进分类考核,注意改进考核方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十三条 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五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加强政治引领和能力培养,强化岗位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

  第二十七条 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二十八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从业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

  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退出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三十五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中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制定市(地、州、盟)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人大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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