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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工作制度
所长办公会议制度
1、所长办公会原则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由所长召集并主持,或所长委托副所长召集。
2、参加人员:所长、书记、副所长、工会主席、综合管理科科长。根据需要,有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3、会议议事范围包括传达上级指示、交流通报各自分管工作开展的情况、讨论研究有关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医疗机构执法等事宜,在交流讨论的基础上,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相应决定,决定必须详实,操作性强。
4、为提高会议效率,各科(室)应将需讨论的问题报告分管所长同意,在会前三天报综合管理科,经所长审查决定后由综合管理科于会前1—2天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做好准备。
所务会议制度
1、所务会议原则每半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所长或所长委托副所长主持。
2、参加人员:所长、书记、副所长、工会主席、综合管理科科长、各科(室)负责人,必要时相关人员参加。
3、会议议题:传达有关会议精神,通报重大事宜,总结、交流、部署阶段性工作,宣布有关决定,协调相关科(室)工作等。
4、会议决定由综合管理科督促落实。
职工大会制度
1、职工大会根据本所实际工作需要召开。
2、会议内容:传达上级重要文件、指示,总结部署工作,表彰先进,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时事政治、民-主法制、职业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思想教育或重大政治活动等。
3、综合管理科负责召集会议,协调准备会议有关材料,协助会议主持人安排好会议议程,做好记录及会后有关工作的落实。
三、日常工作制度
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一、现场工作制度指卫生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监测、指导服务、采样、事故处理等工作制度。
二、卫生监督人员应依法进行监督,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测、采样和事故处理。
三、现场工作时要着装整齐,向被监督单位人员出示有关证件说明来意。
四、现场工作严禁有法不依,违法不纠等营私舞弊现象发生。
五、现场工作中发现监督员在违反上述规定者,调离监督岗位。
六、工作结束后要做好资料分析,写出书面工作报告。
计划总结工作制度
一、各科室负责人每月25日前报本月工作总结和下月工作计划。半年、年度计划、总结必须按时向综合管理科提交书面工作计划和总结。专项总结材料报表按要求及时上报,不得有误。
二、综合管理科汇总全所工作情况,形成书面计划总结提交所长,讨论确定后打印下发,并呈报市卫生局。
三、各科的科研活动大型专题调查,重要专业会议,出市考察或其他重大业务等,有安排意见并写出书面材料报所长审批,通过后付诸实施。
投诉受理制度
一、投诉电话0550一6721707、 6723177。
二、投诉电话受理时间段,值班人员必须保证在岗,因故,不能到位的,无法调班的,应报告带班领导调整。
三、值班人员在受理投诉电话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认真对待每一个投诉电话、来访者,做到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礼貌用语,耐心答疑解惑。
2、值班人员接到投诉人投诉时应详细询问有关事由并按照《投诉受理登记簿》上登记内容进行登记,并根据投诉内容负责联系具体科室予以受理,相关科室收到投诉受理表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调查并及时反馈调查结果,最后将投诉受理表上报综合管理科归档保存。
3、群众反映的问题,能由各相关科室直接处理的,直接告知各相关科室电话和联系人,无须再行登记;不属于卫生局受理范围的投诉问题,应予以解释说明并尽可能告知其它投诉渠道。
4、遇重大、特殊情况,无法直接处理的,应立即向相关科室领导和带班领导汇报。
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 为方便人民群众来电、来访,体现卫生监督工作的及时性、实效性和责任性,遵循首问负责、热情周到和不得推诿的原则,我所实行首问责任制。
第二条 群众来我所咨询办事或来电来访,接受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对来咨询办事或来访的群众,应以认真的态度热情接待,耐心听取群众的要求,弄清事情的前因后果,明确处理途径。不得不理不睬、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第四条 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必须认真释疑解惑,按照承诺和时限要求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处理的,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有关办理的注意事项、需补交的材料以及办理程序等。
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引导来办事的人员到承办科室,找到具体责任人交待办理,并搞好跟踪服务,直至问题解决。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科室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协调有关科室一同解决。
第五条 办理事项不属于卫生监督管理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解释。不得使用“不知道”、“没办法”、“不归我管”等用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搪塞、推诿。
第六条 属于电话咨询或举报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反映的事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详细登记在册,提出拟办意见,告知相关科室办理,并将结果反馈给咨询或举报人。
第七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工作时间内本所各窗口岗位做到岗不离人,其他岗位做到有事不离人。
第八条 所里领导或委托有关科室负责首问责任制的检查、落实。对违反首问责任制的,给予批评教育甚至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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