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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卫处卫生制度
为加强我校流动人口的管理,维护我校的治安秩序,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本市跨区县来本校居住三天以上的人员。
二、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实行以“校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保卫、社区为主,其他各部门参与综合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 “谁招用谁负责”,“谁留住谁负责”的原则。
三、 校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我校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我校流动人口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设在校保卫处,负责各项具体管理工作的实施。各学院、后勤集团、机械总厂、农机机械研究与鉴定中心、机电研究设计院、社区物业中心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校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四、 非本市户籍和本市跨区县户籍人员在本校拟居住三天以上的。应当自到达之日起3日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校保卫处申报居住登记,填写《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表》。因务工、经商、就学等拟在本校居住30日以上的,应依照《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及相关机构申办《武汉市居住证》
五、 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加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六、 校内各部门招收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包工队、建筑队、个体经商人员,应在其进校三日内将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分别报保卫处、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备案。
聘用单位要指定安全责任人,成立治安保卫组织,配合校保卫处及辖区公安机关做好治安保卫工作,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必须与校保卫处签定治安责任合同书,与计生办签定计划生育协议书,凡不签定治安责任书合同和计划生育协议书的人员,一律取消其在校务工、经商的资格。
七、 凡出租公房的单位,必须经校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到保卫处备案。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员。
八、 流动人口从事生产、经营食品及饮食服务行业的,必须经工商、卫生部门审查批准,无《经营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和《健康体检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和饮食服务行业,禁止无照经营、乱摆乱卖,不准非法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和无合法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九、 流动人口离校时,必须到校保卫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
十、 凡教职工的亲友来校临时居住,须按规定到居委会申报登记。学生的家长及亲友来校应按学生宿舍有关管理的规定执行。
十一、 港、澳、台人员及外国人来校,按《入境人员住宿管理规定》执行。
十二、 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武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十三、 原有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之处,按本规定执行。
十四、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湖北工业大学门卫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校大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全体师生员工及其他在我校活动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第二条 本校公务机动车辆及教职工凭《湖北工业大学大学车辆通行证》出入校门。
第三条 为本校提供送货服务的外单位机动车辆须由相关部门向保卫处申请,审核后发放《送货通行证》。
第四条 因公来校的外单位机动车辆,须在各门房凭《行车证》换《临时通行证》后进入校园。
第五条 各学院、各单位主办或承办大型活动,凡涉及车辆通行和交通管理问题,须事先告知保卫处,由保卫处通知门卫放行。
第六条 新闻媒体进校采访,必须事先与学校党委宣传部联系,宣传部批准后告知保卫处,由保卫处通知门卫放行.
第七条 骑自行车出入校门应主动下车推行,骑电动车、助力车进入校园时应减速慢行。
第八条 携带贵重物品和仪器设备出校门,必须主动出示并递交盖有相关院系或单位公章的证明,经门卫查验后予以放行。
第九条 门卫有权要求出入校门人员出示本校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及学校颁发的其他证件。非本校人员,门卫有权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并在校门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经许可后方可进入。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门卫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不听劝阻,妨碍门卫工作,扰乱校门管理秩序,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门卫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校门管理制度;执勤时要着装整洁,态度和蔼,文明礼貌。凡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或在工作中有粗暴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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