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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协管培训制度
卫生监督协管学习培训制度
一、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要接受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的业务培训,培训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具体实施。对已配备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实行岗前集中培训和年度在职培训,内容涉及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和廉政教育。岗前集中培训的教学时间不得少于20个学时,年度在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
二、卫生监督协管员在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院的组织下,负责督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卫生监督信息员开展卫生监督工作,并定期对其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卫生监督信息员培训由当地卫生监督协管机构组织实施,每个卫生监督信息员年度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
卫生监督协管日常巡查制度
一、根据自身工作实际情况,制订卫生监督协管员巡查工作日程表,以月为周期,安排好每月的巡查工作。
二、卫生监督协管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深入辖区社区、行政村、自然村进行巡查,积极主动向村干部、乡村医生、村民询问了解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情况,及时掌握工作信息,每月的巡查工作应有文字记录,并邀请村干部或乡村医生签名见证,妥善保存工作记录。
三、对巡查中发现的无证经营、非法行医等行为应尽可能用现场笔录或拍照等方式进行第一时间初步调查取证,掌握非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个人信息等,并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
四、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将每月巡查工作情况书面总结报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协管考核与奖惩制度
一、市卫生局每年对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卫生监督服务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卫生监督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做出贡献的;
(四)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三、卫生监督协管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卫生局视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暂停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三)撤销卫生监督协管员资格。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卫生监督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局予以解聘。
(一)符合退休条件的;
(二)调离公共卫生工作岗位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局撤销卫生监督协管员资格,收回卫生监督协管员证件:
(一)因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的;
(三)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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