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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高校出国规定
安徽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把我校建设成为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高水平大学,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出国(境)学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我校按校际交流与合作协议约定,派出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学生,其它全日制统招本科生和研究生出国(境)学习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选拔
第二条 学校每年根据与国(境)外合作院校所签署的学生交流项目的具体情况,将学生交流项目及名额及时向全校发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择优录取的办法选拔交流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安徽大学国际校际交流学生遴选小组”(以下简称“遴选小组”),负责交流学生的选拔工作。遴选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和研究生院负责同志组成。
第四条 我校在籍的全日制统招本科生(研究生)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
(二)外语能力(英语或交换国的语言)优良,并符合交换学校的入学要求;
(三)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
(四)符合国(境)外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
(五)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境)学习任务;
(六)已交清应缴的我校各项费用、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
第五条 申请者首先向所在院(系)教学办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安徽大学国际校际交流学生申请表;
(二)中英文简历;
(三)外语水平能力证明 (大学英语四、六级,专业英语四、八级,英语IELTS或托福、GRE成绩及其它学习目的国所需要的语言水平证明等);
(四)家长同意书;
(五)出国学习计划书(包括计划准备在国(境)外学校学习的课程);
(六)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七)其它国(境)外合作院校所需文件。
第六条 院(系)根据项目具体要求,依据本办法对报名申请学生进行初选,初选结果,经院系辅导员同意(研究生需经导师同意),并经分管教学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签(章)后报教务处(研究生院)。
第七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对院(系)报来的结果进行审核后,会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遴选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对学生进行选拔,必要时可由遴选小组组织面试,依据择优录取的原则选出优秀学生,报请学校批准。入选学生名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以书面形式告知入选者所在院(系)、并报送学生处(研究生院)备案,相应的院(系)通知入选学生。
第八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遴选学生名单及材料通知国(境)外相关院校,国(境)外合作院校审核交流学生材料,并将录取通知书邮寄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通知有关院系的被录取同学。
第三章 派遣
第九条 获得国(境)外院校录取资格的待派遣学生(简称待派遣学生)本人自行办理护照、签证、购买机票,自行前往学习学校。是否需要具有出国(境)签证(通行证)申办服务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相应的服务由学生本人决定。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条 待派遣学生须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指导下,及时前往本人户籍所在地申办因私出国(境)护照(证件),并及时将材料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待派遣学生须与安徽大学签署“安徽大学国际校际交流学生协议书”,协议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济担保责任;
(二)国外学习期间医疗及意外责任;
(三)按期回校承诺。
第十一条 待派遣学生须根据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通知,及时提供国(境)外交换院校所需要的一系列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取得签证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与国(境)外院校联系,落实接机、入学、开始学习等工作。
第十三条 交流学生国际、国内车旅费、国(境)外生活等费用一律自理。
第十四条 交流学生到达国(境)外院校后,应于一周内将联系方式通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所在院(系)分管教学院长(系主任)及教学秘书,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
第四章 成绩(学分)互认
第十五条 交流学生在国(境)外院校学习课程应尽可能与我校本专业培养方案教育模块所列出的课程一致或相近,以便回校后成绩(学分)互认、学籍审核、及时毕业。
第十六条 交流学生在国(境)外院校所取得的学习成绩,应于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由交换学校密封寄至安徽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转交相关院(系)。交流学生应填写“安徽大学国际校际交流学生成绩(学分)互认申请表”,相关院(系)根据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教育模块进行成绩(学分)认定,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核后登录成绩。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七条 交流学生在国(境)外院校学习期间,我校为其保留学籍。学习期间被国(境)外合作院校除名者,我校不再为其保留其学籍。
第十八条 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它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地区)居留。违反者将取消安徽大学学籍、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交流学生在结束国(境)外院校的学习后,必须按期返校修读后续课程,尚未进行专业分流的交流学生,依据所在年级分专业时的具体要求选择自己适合的专业,并按照该专业培养方案的教育模块要求修满学分,并按学校规定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
第二十条 分管本科教学院长(系主任)兼管国际校际交流学生(本科)工作,分管研究生教学院长(系主任)兼管国际校际交流学生(研究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交流学生因某种原因不能在国(境)外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申请返校继续学习,经学校同意后,可插入原专业学习。
第二十二条 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可以参加本校选课,允许回校直接参加考试(期末考试成绩作为总评成绩)。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如果交换项目包含互免住宿费的,我校交流学生还须交纳在我校的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我国及学习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 交流学生返校后,应于两周内向所在院(系)报到,所在院(系)应及时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由交流学生向本院(系)学生和老师汇报在国(境)外学习的心得体会和所见所闻,以扩大交流项目的影响,提高全体学生学习积极性;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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