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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信访制度

时间:2022-09-25 01:50:31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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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信访制度

一、信访工作原则

卫生局信访制度

市卫生局信访工作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卫生部《卫生信访工作办法》和《南阳市卫生局信访工作暂行办法》,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公正、就地解决与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法制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原则

二、信访方式

(一)信访人可采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活动。

(二)多人反映共同问题的,代表人数不应超过5人。

(三)上访人不得高声喧哗或无理取闹,不得影响机关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做到手续齐全、文明上访。

(四)信访人进行卫生信访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卫生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信访人对本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部门复查。

三、信访工作职责

(一)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

(二)受理、承办、交办、转送、督办信访事项;

(三)组织或者参与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和应急处置卫生信访突发事件;

(四)调查、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供卫生信访信息,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做好卫生信访工作的信息统计,定期上报信访统计数据;

(六)向信访人宣传与卫生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咨询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信访办理

(一)信访接待室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1、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卫生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的卫生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

2、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按规定时限依法办理;

3、属于本级行政部门所属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交办或转送相关单位依法办理;

4、信访事项涉及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单位或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单位办理;

5、信访事项涉及检举、揭发内容或其他部门职责的,依法转送纪检、监察或有权处理的行政部门办理。

(二)信访接待室在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三)信访接待室对下列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告知信访人相关处理规定和有关解决渠道:

1、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2、对卫生专业技术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等技术鉴定结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的;

3、医患纠纷已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解决的;

4、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要求赔偿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

五、办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信访人来信进行登记、处理;核对来访人的有效证件,指导来访人填写登记表;

(二)对本部门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卫生信访事项,依法办理并告知信访人;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

(四)对反映重要情况、重要建议或紧急问题的越级卫生信访事项,受理部门可以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五)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卫生信访事项,应当及时予以解决;对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对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

(六)信访接待室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出具处理意见书,送达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主管局长(书记)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七)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应当在办理完结后及时反馈。反馈的结案材料,应当经本部门领导审核签发。

(八)收到复查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卫生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同时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强化服务意识,牢固树立为人民群众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尽职尽责,勤奋工作。

(二)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不得扣压信访材料,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具体做到“三声”、“四心”、“五不”。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接待热心、倾听细心、回答耐心、处理用心;不简单粗暴、不态度生硬、不打官腔、不摆架子、不推诿敷衍。

(三)遵守保密制度,尊重信访人的隐私,不得公开、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和举报内容,不得将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四)对集体上访,要本着宜顺不宜激,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粗不宜细的“四宜”原则迅速处理并责成问题发生地限期解决。

六、实行领导信访日接待制度。

参加接待群众来访的局领导为局领导班子成员。每次接待,有关科室应参与接待,并提供解决和答复问题所需的有关材料和政策依据。能及时解决的,尽可能当场协商解决;暂不能解决的或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由接访领导责成有关科室牵头,及时处理;需要由基层答复活解决的问题,由接访领导当场确定基层单位和责任人,由有关科室负责交办、督查、催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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