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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安全许可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危化品烟花爆竹监管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分管领导、局长和局务会出席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 )要求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增加原由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审批:
(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二)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采取下列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
1.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岗位责任制,制定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保养、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应急救援、事故报告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编制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3.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估,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5.为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指导、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6.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三)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不得住人;
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3.作业场所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检测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印件);
(三)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名录;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人员的培训证明;
(六)使用有毒物品名单、数量;
(七)职业卫生安全审计报告及评审结论;
(八)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审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由分管领导确定承办人组织现场审查组(包括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拟制现场核查意见,审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安全专家独立出具审查意见。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三)承办人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查,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局长、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集体讨论同意的,由局长签署意见,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五)对集体研究同意的,自同意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对集体不同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的法定时限为45个工作日)
七、公开公示
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
九、责任追究
执行《违反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审批流程图(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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