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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信息报告制度,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按照本规定要求,做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应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和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统筹规划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建设,规定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范围、内容和方式,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信息报告网络系统建设,协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任务,对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五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负责建立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网络平台,建立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数据库;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培训指导;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和反馈;负责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数据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培训指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和反馈;负责本级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数据安全。
第六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为卫生监督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依据职能分工和管辖范围,承担相应卫生监督信息报告任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确定专职报告管-理-员,负责卫生监督信息审核、上报工作。
卫生监督人员为卫生监督信息的报告人,负责相关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录入工作。
第七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范围和内容由卫生部提出,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后实施。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监督工作需要可调整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内容。
第八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采用网络报告方式。卫生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报告人登录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将采集的信息按要求录入系统,由报告管-理-员进行审核校验,经核实无误后由报告单位负责人审核上报。
第十条 报告卫生监督个案信息时,报告人应在该信息产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报告。其他卫生监督信息的报告,按照卫生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统计年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 发现已报卫生监督信息存在重复、差错时,报告单位应及时修报。发现漏报的,应及时补报。
第十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职业病等相关信息的报告,按照卫生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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