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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考核制度

时间:2022-03-24 20:42:45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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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卫生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制定本规范。

卫生管理考核制度

第二条 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考核规定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先进评比的依据,总分100分。达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80分(含80分)为达标,低于80分为不达标。

第三条 组织机构及管理(共10分,每项1分)

1.各部(室)、车间应有主管领导承诺制;应有领导分工或安全员;

2.应有职业卫生组织机构网络图;

3.各部(室)、车间应设有职业卫生专职(兼职)管理岗位,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职业卫生检查;

4.生产、工程、设备、党群、人资、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制;

5.保证开展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包括:员工体检费、体检复查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复、职业病诊断鉴定费、尘毒、噪声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尘毒、噪声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卫生隐患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业病防治科研经费等。列入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6.各部(室)、车间应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预防职业病危害考核制度;

7.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8.制订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

9.每年12月底以前向公司职防所报送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总结、各种报表以及查体计划;

10.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和欺骗。

第四条 职业卫生监督(共10分,每项2分)

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执行;

2.公司安全监察部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全过程监督;

3.职业卫生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进行整改;

4.建立职业卫生“三同时”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验收档案。

5.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设施、材料等的进入或转出,应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第五条 职业卫生防护(共10分,每项2.5分)

1.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配备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或用品,例如:洗眼液、沐浴器、空气呼吸器等;

2.防护用品定期维护校验,保持完好,并有维护校验记录;

3.建立健全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档案,保证员工能正确、熟练使用防护用品;

第六条 作业环境检测(20分,每项2分)

1.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按职业卫生技术规范要求设检测点,并悬挂检测点标志牌;

2.编制公司、车间检测点平面图;

3.在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例如高毒作业岗位、超标作业岗位等、建立公告栏,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周期、检测内容、采集样品数和采样时机的选择符合职业卫生技术规范要求;

5.对检测结果超标的作业场所进行调查处理并有记录;

6.检测分析评价报告按时反馈给车间并向员工公布;

7.检测覆盖率95%;

8.检测点合格率95%;

9.建立健全作业环境检测档案;

10.开展应急检测、事故检测、进入有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受限空间设备前检测及隐患点检测。

第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共20分,每项5分)

1.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上岗前

体检率100%;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在岗期间受检率100%;离岗前受检率100%;

2.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员工体检周期及检查项目达到职业卫生技术规范要求;

3.建立健全健康监护档案;

4.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的病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八条 职业卫生档案(共10分,每项5分)

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设立专人(或兼职)管理,每年复核一次;

2.职业卫生档案表格及内容输入计算机,并进行计算机动态管理。

第九条 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共10分,每项2分)

1.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年度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计划并建立档案;

2.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教育、职业病防治知识教育和现场自救互救技能培训,有教材有考核有记录;

3.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教育率达100%;

4.有害作业岗位员工现场自救互救技能培训率100%;

5.将职业卫生学习纳入班组安全学习内容,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职业卫生专项学习,有学习记录,本岗位职业卫生知识掌握率100%。

第十条 职业病管理(共10分,每项2.5分)

1.无急性中毒事故发生;

2.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的疑似职业病患者是,及时申请诊断,职业禁忌症患者及时脱离原职业病有害作业岗位;

3.慢性职业病发病率控制为在岗员工总数的万分之一以下;

4.严格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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