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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食品销售卫生制度
为了加强超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超市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凡进入超市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二、超市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3)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4)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5)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三、超市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超市管理人员要指导超市理货员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落实超市的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五、超市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六、超市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七、超市积极参与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项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
八、超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销售的食品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九、超市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超市应及时停止销售。
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
(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2)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3)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6)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十、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超市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销毁,并给予二倍商品价格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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