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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监察室工作制度
监督投诉渠道: |
电子信箱:http://www.oh100.com; 投诉电话:61881951 |
办理机构: |
局纪检组、监察室和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纪委 |
工作制度: |
(一)一般信访件的办理过程。 1、接待来信来访。接待来信来访主要包括来信、来访和举报电话三种形式。要坚持礼貌用语,热情接待,公正负责,正确疏导,解释耐心。对反映出的问题和要求,能立即办的就当即答复;对不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问题,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2、登记。对来信、来访和举报电话应在当日登记。对收到的信访件应注意保持信封和邮戳的完整。填写《信访登记表》。承办人要将上述内容在登记簿或电脑上进行摘记或录入。做到:明了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分清问题的性质,弄清反映人的要求和有关细节。 3、办理。 (1)承办 属于局纪检组、监察室受理范围的信访件,送纪检组长、或分管局长、局长批阅后,由纪检组、监察室受理。 (2)转办 属于局有关处室、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纪委、区(市)县卫生局纪检组、市级有关部门受理的信访件,由监察室主任批阅后,转处理。转办应填写《信访转办通知单》。 属于反映区(市)县卫生局班子成员问题的信访件,需要转当地纪委办理的,由纪检组长批阅后,送(或退回)市纪委信访室转处理。 对反映市局领导班子成员信访问题的,应及时向市纪委报告。 对不属于我局纪检组、监察室受理范围并不能转处理的,应当做好登记,及时将信访件退回有关部门或个人。不能退件的,应存档。 (3)初核 严格初步核实条件。对反映涉嫌违纪且线索具体的问题,必须进行初步核实。对署真实姓名的举报材料,应优先办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对涉嫌违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不得擅自决定。 对受理的信访件,了解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初核完成后,要写出初核报告。 (4)处理 根据初核情况报告,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一是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说明情况,必要是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二是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行政做出恰当处理(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个人书面检讨、召开专题民-主生活批评帮助、诫勉谈话、调整工作或职务、通报等)。三是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予立案(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实施条例)。 (5)回复 凡交办机关要求回复的信访件,应将处理结果呈报给交办机关。属于实名举报的,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并听取其意见;匿名举报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6)归档 将处理结果结案、归档,装订档案案卷。 (7)统计 局纪检组、监察室每季度向市纪委信访室上报《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统计表》。 (二)立案的程序 1、立案。经初核确有违纪事实的,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1)审查立案材料。即审查确定反映问题是否属实,是否构成违纪违法,然后对照党纪政纪条规,衡量是否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2)写出《立案审批报告》。 (3)审查批准立案。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审批机关负责人对《立案审批报告》进行审查、研究和批示(提出意见和签名),并详细做好记录。在审批立案过程中,应听取案件检查人员的汇报,调阅案件其他材料,进行充分讨论并征求同级党组、党委的意见。对违纪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可暂不批准立案,提出明确意见,退回呈报单位继续核实后,再重新审查批准立案。 涉及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党委(纪委)书记、副书记的,由局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局党组的意见;其他委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涉及追究公务员、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班子成员的政纪案件的处理,由局长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 (4)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当审查批准立案后,立案机关应当将立案决定通知、通报被立案人和单位。属批准立案的党纪案件,由立案的纪检组、纪委将立案决定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属批准立案的政纪案件,由所在单位行政研究上报,再由立案的局监察室将立案决定通知被立案人和单位。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发出《立案决定书》。 2、调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写出调查报告。 3、写出《所犯错误事实的见面材料》(本人应签字或办案人员的文字说明)。 4、制发给予党纪处分的《处分决定书》或做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本人应签字或办案人员的文字说明)。 5、移送审理。市局纪检组、监察室受理的立案案件,由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审理;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纪委受理的立案案件,由本单位纪委负责审理。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并做到查审分开。 6、处理和送达。按照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的权限,应分别办理如下手续: (1)党纪案件。由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由上级批准的违纪案件,应下发给呈报案件的单位宣布执行。由本级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自行宣布执行,并将处分决定送达本人一份。将有关材料上报备案。 (2)政纪案件。由单位行政办公会、局监察室、局长办公会审批后宣布执行,将处分决定送给本人一份,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备案。由人事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并办理有关行政处分手续。 7、归档。立案的所有材料应专卷装订归档。材料归档的顺序(见附件14),《处分决定书》应装入个人档案。 (三)暂停或恢复职务的程序。参照市纪委、组织部《关于执行成都市市管干部涉嫌违纪违法停止职务的办法试行程序规定》(成组通[2014]1号)执行。 (四)受理申诉案件的程序。 1、党纪申诉案件的程序。 (1)申诉的提起。由本人书面提出。 (2)受理。对党组织或党员的申诉复议、复查,由原来决定或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委受理。 (3)经过复议、复查,作出维持、改变或撤销原处分或结论的决定,报原来批准给予处分的党委或纪委批准结案或执行。 (4)处理之意见或决定应和申诉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或决定以及批复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5)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将申诉人意见及复议、复查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上一级党委或纪委审查决定。 2、政纪申诉案件的程序。 (1)复审(复查)。一是受理。公务员或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行政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在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由受处分人提出并提交申诉书。二是审理。监察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分的复审决定。 (2)复核。一是监察对象对行政处分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复审决定的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提交书面申请书。二是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因特殊原因期限可延长二个月),对复审决定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三是将《复核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作出复审决定的机关。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是最终决定。 十一、严格办理时限。受理投诉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书面答复;一般投诉问题应在15日内答复或了结;对、市政府领导批示的重要信访事项等,承办人要按规定时限回复。情况复杂的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经局纪检组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办结率为90%以上。 需要转送或转交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原件转送或转交相关部门、处室和单位办理, 十二、要做好信息沟通。在每季度和年终,各单位要将接待和办理来信来访情况汇总上报局监察室,由局监察室牵头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进行定期、定量、定性综合分析,及时为领导决策服务。对署名举报的,必要时应当约请投诉人面谈,了解情况,信访核查后应向举报人反馈。 十三、严肃工作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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