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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材料进货验收制度

时间:2022-03-24 11:03:18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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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材料进货验收制度

为保证本单位经营食品的卫生安全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有关卫生规范、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卫生材料进货验收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是本单位为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本单位所有员工必须自觉遵守。

第二条 本单位对购进的所有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实行进货登记,建立进货台帐并对鲜(冻)畜禽肉类及制品、水产品、粮食及制品、速冻食品、食用油脂、熟肉制品、调味品、乳及乳制品、酒类、饮料、罐头、糕点、蜜饯、特殊营养食品、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等17类产品进行索证管理。

第三条 按以下原则对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进行索证:

(一)采购鲜(冻)畜禽肉及制品时,索取生产商定点屠宰有关证明,以及相同批次的检疫合格证明、购货凭证(发票、收据)。

(二)采购进口食品原辅材料时,索取购货凭证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同批次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三)采购食品添加剂时,索取购货凭证和生产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许可证,以及相同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时,包装标识和使用范围必须符合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

(四)批量采购其他定型包装食品原辅材料时,索取购货凭证和生产商卫生许可证和有关证照,以及相同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五)采购非定型包装(散装)食用农产品或非批量采购食品原辅材料时,到证照齐全的销售单位或市场采购,并索取销售单位或市场出具的购物凭证。

第四条 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质量合格,包装完整,标识齐全;不采购、使用《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和《重庆市餐饮业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规范》第八条规定的禁止采购、使用的食品原辅材料。

第五条 对进货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食品原辅材料实行退货或销毁处理并做好登记。

第六条 进货台帐和索证资料不得涂改、伪造,保存一年。

第七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购进的食品原辅材料卫生安全负总责;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查验供应商、生产商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条件,检查每批食品原辅材料的索证资料、感官质量及包装标识,并按要求做好进货验收和台帐登记,对不合格原辅材料进行处理并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采购员负责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对采购的食品原辅材料质量进行初次把关并做好索证工作;库管员对购进的原辅材料质量进行二次把关,对不合格的不予以入库,对已入库的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违反本制度的,本单位将严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重庆市餐饮业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规范》  规定的禁止采购使用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标的。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及其制品。

(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运输工具造成污染的。

(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九)超过保质期限的。

(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十二)擅自加入药物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十三)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

(十四)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出厂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初级农产品除外)。

(十五)未按规定索证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

(十六)无卫生许可证者生产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初级农产品除外)。

(十七)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卫生管理办法的进口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

(十八)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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