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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卫生评比制度
文明卫生单位标准
一、组织管理(15分)
1、有爱国卫生管理组织,有分管领导和专(兼)职爱卫人员,有年度爱卫工作计划,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爱卫工作。记5分
2、有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卫生责任区划分明确,“门前三包”制度落实。记6分
3、每季度开展一次以上卫生检查评比,积极配合和参与驻地爱卫办组织的各项爱国卫生活动。记4分
二、健康教育(15分)
1、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设施和卫生知识读物。记3分
2、健教专栏的内容有资料可查(每年至少4期)。记4分
3、单位(小区)范围内有文明卫生警示标牌。记2分
4、会议室、电梯间等公共场所有禁烟标识,并实行了禁烟管理,单位(小区)范围内无烟草广告。记3分
5、职工掌握基本卫生知识,有良好的卫生行为。测试20名职工,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分别达80%和70%以上。记3分
三、基础设施(30分)
1、道路平整,路灯明亮,路面硬化率在98%以上。记4分
2、绿化美化好,可绿化面积绿化率单位在90%以上、小区在80%以上。记4分
3、院内住户厕所及办公楼(生产车间)的公厕均为无害化厕所。记4分
4、有密闭的垃圾收集、存放容器(桶、箱、站)。记4分
5、有果皮箱(筒)、痰盂等基础卫生设施且数量满足需要。记2分
6、有规范的自行车棚和机动车车库。记3分
7、有符合要求的常年灭、防鼠设施。记3分
8、排水设施完善,明沟暗渠通畅。记3分
9、单位(小区)内建设工地围档作业,围档外无建筑材料及建筑渣土堆放,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施工单位有安全防范设施。记3分
四、卫生管理(40分)
1、有专(兼)职卫生保洁人员,保持院内环境整洁。记4分
2、车辆停泊规范,无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乱仍乱倒及违章搭建等现象,无蚊蝇孳生场所。记8分
3、室内窗明几净,无积尘、蛛网,放物整齐有序,地面无痰迹、烟蒂,楼道整洁无堆放物。记6分
4、单位公厕、垃圾站(箱、桶)有专人管理,且符合卫生要求,垃圾做到日产日清。记4分
5、单位食堂及小区内饮食、商业服务网点设置规范合理,卫生设施齐全,内部餐饮加工、二次供水、公共场所等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无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记6分
6、积极配合居委会开展经常性的除四害工作,各类防杀设施能正常使用,四害密度必须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记4分
7、单位大型炉灶(含锅炉)的烟尘和有毒有害废物、废水经处理达到排放标准。记4分
8、职工定期体检,有健康档案,劳动保护设施完好。记4分
附件2:
省级文明卫生单位考核命名管理办法
一、必备条件
1、获得“市州文明卫生单位”称号一年以上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
2、占地面积10亩以上,院内工作和居住人数100人以上,且为独立院落的单位。
二、申报程序
符合必备条件的单位向市(州)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市(州)爱卫办预考评价后向省爱卫办推荐,并于每年8月底前提交创建单位的申请报告和省级文明卫生单位申报审批表,以及市(州)推荐的省级文明卫生单位汇总表。
三、考核与命名
1、省爱卫办对市(州)爱卫办提交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全的,要求限期补充。
2、省爱卫办或委托推荐市(州)以外的市(州)爱卫办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三名以上有关人员,按照《湖南省文明卫生单位标准》,对通过预考的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对考核总分达到90分以上的单位,报请省爱卫会审批后,于当年11月底统一授予“省级文明卫生单位”荣誉称号。
四、后期管理
各县(市、区)爱卫办每年应对辖区内的“省级文明卫生单位”进行一次检查,指导其做好巩固和发展工作,并将检查结果上报所属市(州)爱卫办。各市(州)爱卫办对辖区内的“省级文明卫生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省爱卫办。省爱卫办对“省级文明卫生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或暗访。复查、抽查或暗访时发现卫生管理明显滑坡的,书面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过后检查仍不合格,以及单位撤并或消亡的,报请省爱卫会取消其“省级文明卫生单位”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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