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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考勤奖惩制度
卫生院考勤管理制度
一、 全院职工上班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脱岗;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不会客、不吃饭、不大声喧哗吵闹、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二、 设立考勤表,由各门诊主任如实登记本门诊人员出勤情况,张榜公布,月底统计上交院领导。院内中心门诊统一由收费室考勤,并实行每天上午规定的上班时间前签到制。
三、 每人每月轮休8天(法定假期另计),当月假当月休,未休完者按每天10元补给,过后不补休。婚、丧、产假按有关规定报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 实行书面请假制度,有事必须先写请假条,不能告假,不能临时请假(特殊或紧急情况除外)经批准后方可离院。职工请假3天内由门诊主任批准,3天以上经门诊主任批示后报院长批准;门诊主任(护士长)请假2天以上报院长批。原则上一次性请假不得超过8天。所有假条需交门诊主任或收费室。
五、 职工病假原则上应有县市级医院的病假证明,确需住院治疗或卧床休息者,2天内由主任批准,3天以上由院长批准,所休病假记入月假内。病假15天内发基本工资,由所在门诊负担,15天以上则由医院负担,1月以上由医院发给基本工资的80%。
六、 考勤奖罚:迟到、早退10分钟内一次罚款20元,10—30分钟罚30元,半小时以上者记旷工半天;上班时随便离岗或有事喊不到位者,查实一次罚款20元;每旷工一天扣两天档案工资;事假超过月假的超假期间不发工资;一个月迟到、早退三次(包括三次)取消当月奖,全年累计迟到、早退12次以上或事假超过15天或旷工3天者,取消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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