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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卫生院药房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管理,促进基层药房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方向发展,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以病人为中心,对人员、设施设备和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使用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以及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基层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本规定建立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制度、质量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管理体系,并保证药品使用安全、有效、合理。
第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医疗机构及个人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服务范围设置相应的药房,设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
第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小组,其人员组成与职责按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第九条 药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等学校(含)以上药学专业毕业学历,及药剂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药人员管理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设施与设备管理、药品质量管理、药品供应管理、处方调剂管理、突发与危急事件处置管理等,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药人员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及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时了解与掌握相关政策、法规的调整与变化;
(二)负责购入药品的验收、贮存与养护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加强对特殊药品和效期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品质量;
(三)负责药品的调剂、使用与药品管理;
(四)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
(五)了解并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逐步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七)其他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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