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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为了严格公共卫生操作,规范监督工作行为,扎实推进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有效保障农民健康水平。根据省、市《关于山东省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要求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监督检查,是指我院公共卫生服务科派出的检查组或人员,对各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开展落实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并按本院制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每季度对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导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费拨付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具体监督检查由公共卫生服务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检查组由公共卫生服务科人员组成。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是各村卫生室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具体包括:
(一)居民健康档案建档、使用及管理情况;
(二)健康教育工作进度;
(三)预防接种情况;
(四)传染病防治开展情况;
(五)妇女、儿童健康管理、随访情况;
(六)慢性病人登记、随访情况;
(七)重性精神病登记管理情况;
(八)项目实施效果;
(九)对上级及以往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
在实施检查时采取不通知,随机抽查,电话、入户随访等形式。
第七条
检查组要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检查重点。
第八条
被查卫生室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按检查组要求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有关档案、文件、登记册、报表、账簿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实施监督检查,应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省市文件要求进行。
第十条
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编制工作底稿,做到一事一稿。
第十一条
检查组在实施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院长请示汇报;如发现被查卫生室或个人有重大违纪行为,应当立即向院长报告。
第十二条
检查组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到7个工作日内),形成内部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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