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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传染病奖惩制度
1、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均为传染病责任疫情报告人,严格遵照传染病甲、乙、丙类规定时限内进行传染病的疫情报告,不得迟报、漏报。
2、所有相关传染病必须按要求填写传染病疫报卡,报卡内容应逐项填写,不得缺项,特别是联系方式、详细地址及15岁以下儿童必须填写家长姓名等。
3、门诊部各诊室就诊登记本应按就诊人员情况逐项进行登记。
4、防保科会同门诊部进行不定期的核查,发现存在问题除当场指出外,并报医教科与科室考核挂钩。
5、各科遵照传染病漏报率应为“0”的目标严格执行,并定期进行科内自查与登记备案,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医教科及分管院长汇报。
6、防保科组织相关部门每月检查各科传染病疫情报告(迟报、漏报)、管理工作,发现有迟报、漏报现象及时提出纠正并报分管领导与医教科,按医院平衡计分标准规定考核,并发出反馈信息进行补报等。
7、全年在传染病疫情报告中有漏报、迟报现象者年终考核评优将受影响。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传染病的疫情报告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按照医院、科室、责任人三级管理制度落实奖惩制度。
2.全年度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先进科室给予奖励。
3.根据传染病检查上报情况对工作突出的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4.对发现传染病未能及时填卡上报或漏报者,根据情节依据医院制定的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
(1)凡漏报、迟报,未造成传染病疫情播散、暴发、流行者给予5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造成疫情播散,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处理。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
(2)对工作督导不力,检查不及时造成漏报不能及时发现者,对责任科室(社防科)及责任人给予100元罚款处理。
(3)对累计漏报、迟报超过3例者,扣除责任人当月奖金,全院通报,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
(4)全年发现传染病漏报超过5例者,扣除分管院长及社防科责任人年终奖金,并给予警告处分。
(5)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未能及时上报传染病疫情,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且后果严重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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