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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稽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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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稽查制度

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9日13:13    【来源】市卫监所     制度建设
 

卫生监督稽查制度

一、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客观公正的原则,其主要职责包括对本所内部和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工作进行稽查。

二、稽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㈠ 卫生监督工作计划确定的任务和事项的执行完成情况;

㈡ 上级布置、交办的事项处置及完成情况;

㈢ 卫生监督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越权查处、滥用职权的情况;

㈣突发事件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㈤ 具体行政行为中程序、实体内容的合法性情况;

㈥ 执法过错的有关情况;

㈦ 与公共卫生监督相关的现场监督检测情况;

㈧ 监督文书规范执行的符合率及文书书写和使用情况;

㈨ 办事程序、工作制度以及政务公开执行情况;

㈩ 监督员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

(十一) 信访、举报投诉处理的及时性和完成情况;

(十二) 与监督工作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卫生监督稽查人员的基本条件:

㈠ 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高度的政治觉悟,以确保公平、公正地开展工作。

㈡ 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必须取得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掌握各类卫生监督工作业务知识和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保证稽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工作质量。

㈢ 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监督执法工作经验。

因违法、违纪、失职等行为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人员不得担任卫生监督稽查职务,不得从事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四、稽查科负责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计划、方案的拟定、实施和总结、资料建档工作。必要时可抽调办公室符合条件的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协助做好稽查工作。

五、稽查科应当定期开展对本级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活动,重点检查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和质量,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稽查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重点监督下级卫生监督稽查机构的执法活动、行使管理职权的程序、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六、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实行定期报告制度。稽查科每季度应将稽查工作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稽查结果在所务工作会议上公布。同时按照年度向所报告稽查工作的全面情况。

七、卫生监督稽查员进行稽查工作时应当符合有关程序要求,必须按照程序性要求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书写规范》的要求作出稽查决定或提出稽查意见。

八、卫生监督稽查员必须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完成相关稽查工作。在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在稽查工作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稽查建议。

九、卫生监督稽查员在开展卫生监督稽查活动时,应有两人以上并着卫生监督制服。必须出示相关证件(卫生监督员证、行政执法证或卫生监督稽查证等)以表明自己的合法身份。

十、卫生监督稽查员在开展稽查活动时,应当向被稽查的卫生监督机构或者被稽查的卫生监督员就具体的稽查内容进行说明来意和工作要求,解释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

十一、作出卫生监督稽查意见,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告诉被稽查的卫生监督机构或者被稽查的卫生监督员。

十二、卫生监督稽查员在开展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稽查活动时,应当予以回避,禁止个别卫生监督稽查员单方面接触被稽查的卫生监督员或者在实施稽查时需要调查的第三人。

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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