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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所有游泳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长办公室内,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 换证,逾期三个月未复核换证,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卫生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并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复检和复训。
6、游泳者必须持健康证入场,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
7、室内游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通畅,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而厕垫纸。
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离余氯应保持在0.3---0.5MG/L,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检测记录,必须配备持有效上岗证的专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0、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二米,深度不低于二十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10MG/L,须四小时更换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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