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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出台《山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
为适应汽车租赁业快速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规范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省政府出台了《山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2〕8号),并已于2012年3月25日起施行。
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它是我国新型的交通运输服务业,是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商务活动需求和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重要交通方式,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汽车租赁起源于上世纪20年代的美国,源于经济型轿车的普及,与出租车行业同时起步、平行发展。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汽车租赁业持续蓬勃发展,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以及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在公路建设、航空网点、铁路网点发展的基础上配套公共交通设施,形成了网点密集、规模庞大的汽车租赁连锁企业,出现了数家汽车租赁连锁巨头。目前,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租赁市场,租赁汽车达到400万辆,是出租车数量25万辆的16倍。日本租赁汽车超过304万辆,是出租汽车27万辆的11.3倍。而我国却是全球最大的出租汽车市场,出租汽车达到123万辆,为美国的4.92倍、日本的4.56倍,但汽车租赁业规模较小,租赁汽车仅有10多万辆,占美国的2.5%、日本的3.3%。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交通基础设施网络不断完善,持有驾照的人数持续增加,带动了汽车租赁业的发展,步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目前,我省通过工商注册的汽车租赁企业已达2454户,正在经营的有107户,租赁汽车已达2000多辆,特别是我国人口基数巨大,用车需求的增长及多元化发展,将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租赁市场,预计可达到800万—1000万辆规模,汽车租赁市场管理将成为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然而,我国汽车租赁管理法制建设相对滞后,1998年交通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出台的《汽车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废止,200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运输条例》也没有对汽车租赁做出规定,汽车租赁行业处于无法可依、监管缺失、秩序混乱的状况。为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2014年9月山西省人大会通过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将汽车租赁列为调整范畴,做出了简要的规定。2011年4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对汽车租赁业的发展提出了较为全面的要求。《山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出台,作为《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的配套规章,细化和具体化了汽车租赁经营和管理,为我省汽车租赁业的规范、健康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法制基础和保障。
《山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共有27条,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部门职责、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序、分公司许可程序、增加车辆和配发证件、变更事项、减少车辆和终止经营、管理制度、行为规范、租赁合同、车辆交接、租车规定、租赁车辆、禁止行为、承租人义务、承租人过错、责任承担、信誉考核、监督检查、信息共享、投诉制度、法律责任、生效时间内容。
《山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管理工作,制订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汽车租赁管理工作。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汽车租赁经营申请和行政许可;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外省汽车租赁经营者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和本省汽车租赁经营者垮设区的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和行政许可。组织年度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山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从事汽车租赁经营需要符合四项条件:一是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租用场地的使用期限不少于一年,停车场面积应当满足30%以上租赁车辆停放需求;二是自有汽车不少于十辆,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等级、类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行业规定的标准,并且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客运车辆应当为十二座以下小型客车;三是有相应的业务管理人员,在管理、安全技术、财务岗位分别具有一名以上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工作人员或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人员,安全管理岗位应当为专职人员;四是有健全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业务操作规程、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要求汽车租赁经营者依法经营、优质服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定并实施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务规程,健全各类业务档案,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提供或报送汽车租赁管理数据信息,向承租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公示年度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服务网点、租赁办理流程、用户须知、租赁车辆类型和技术状况、服务种类和内容、租金和服务价格、应急救援联系方式等;投保相应的汽车租赁企业责任保险,以合理规避因车辆本身故障问题造成的第三者、车上人员及承租人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以及应负的相关连带责任风险;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车辆租赁合同应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向承租人提供车辆故障救援、保险理赔、车辆替换等服务等;确保租赁车辆符合相关要求。同时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提供驾驶劳务,不是使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客运(旅游客运)经营、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不得在租赁车辆上安装计价器和顶灯等出租汽车专用设备,不得按单位行驶里程收取租赁费用,不得使用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不得买卖、转让、出租、伪造、涂改《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及相关标志、标识,不得使用非自有车辆进行租赁经营,不得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山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要求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时遵守六条规定:一是随车携带车辆租赁合同、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及相关标志、标识;二是遵守交通法规,遵守承租合同约定,不得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三是爱护车辆、随车附件及附属设备,不得处分、转租、抵押、损坏租赁车辆;四是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客运(旅游客运)经营活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五是不得利用租赁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六是不得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同时规定承租人向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合法有效证件和信息;对车辆租赁期间因其过错造成的毁损、灭失、交通违法及交通责任事故等后果承担责任。
《山西省汽车租赁管理办法》鼓励汽车租赁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和连锁经营;鼓励发展多种服务模式,开展异地还车、电话预约、电子商务、企业间互相代办及电子货币结算等业务;鼓励与铁路、公路、民航运输企业及宾馆、旅行社、商务门户网站开展合作,增加服务网店;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及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规定的燃气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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