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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卡管理规定
这本来是昨天写的,但昨晚有事后来太困了没写成,今天补上。
关于停车场经营的一些问题
昨日,曾在北京市引起很大关注的车主起诉要求东方广场有限公司退还多收停车费的案件一审宣判,法院驳回了车主的诉讼请求,支持了东方广场“丢失停车卡按24小时收费”的做法。我们认为法院的这一判决值得商榷。
停车场经营问题是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的问题,对于停车场经营管理、停车费标准、停车位的归属等问题与物业纠纷一起成为了一时的社会热点。下面我谈一谈自己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
一、停车场经营是一个相对开放的市场
根据公安部、建设部1988年10月3日印发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国家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
国家对建设停车场有强制性规定,《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就规定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均须按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
对于停车场的经营,《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公共停车场的投资建设者;公共停车场可以由投资建设者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明码标价,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
由此可见,停车场经营是一个相对开放的市场。
二、备案制管理,不需要经过行政许可
我国现在对停车场的管理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公安部与建设部曾在1988年颁过一个行政规章(《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其他主要是地方性法规对停车场经营进行规范。根据北京市的规定,现在对经营停车场的企业实行备案制度,主要采取事后监督的方式。
根据《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管字[2002]341号)规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工商、地税、公安交通管理、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的经营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申请人申请从事停车场经营的,应当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对文件、证件齐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核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停车场经营”,并按照“互联审批”的工作要求转告市或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申请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或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办理停车场备案登记后,方可开展此项经营活动。
三、期待一个公平、合理的收费标准
北京市停车费标准的依据是原北京市物价局2002年颁布的《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194号文件)。其规定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形式。从该文件的附件《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看,大部分停车收费标准实行的是政府定价,小部分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于这一标准,有很多人认为定价过高,且没有依据。但是鉴于这是物价部门确定的政府定价,在政府进行调整之前消费者只得接受。但是我们期待政府物价部门针对停车场经营的实际情况,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出发,根据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在广泛听取各方特别是消费者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和调整一个公平、合理的政府定价,避免行业暴利现象。
四、“停车卡丢失,按全天24小时计费”的规定无效
在停车场经营过程中,停车场经营者提供的是一种服务,消费者付费停车是一种接受服务的消费行为。在前述案件中,东方广场停车场“停车卡丢失,按全天24小时计费,收取120元”的规定显然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格式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在本案中,虽然东方广场在停车场设置了告示牌事先告知了消费者,但是该告示的内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所以东方广场不能以此作为收费依据。停车场应当依据实际停车时间收费。本案中实际时间是可以确定的,只要调出停车场的临控录像即可确定消费者的停车时间,在实际停车时间可以确定的情况下,停车场还按其单方规定的不合理规定进行收收费就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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