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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事故反思
4月11号上午,北京朝阳区和平街某小区发生的煤气管道爆炸又一次警醒我们:发生爆炸的楼房一角整体坍塌,旁边的建筑物也受到严重损坏,已造成6人死亡。关于爆炸的原因,官方正在调查,尚没有统一说法,但根据媒体记者的采访,该小区的居民在前几天就闻到浓烈的煤气味,已向燃气公司报修,燃气公司也派人进行了维修,但结果没想到维修后没几天就发生了爆炸事故!无独有偶,当天下午,新疆乌鲁木齐八钢4管区也发生了一起煤气爆炸事件,楼房墙体局部被炸塌,多人受伤。这些消息让人非常揪心,但在悲伤之余,我们需要深刻反思、总结一下这类事故中血的教训:燃气管道爆炸是谁之过?以后怎样才能避免发生类似的事情,不要让悲剧再此重演?
从燃气设施的建设者,到燃气的经营和服务者,再到燃气灶具的安装和维修者,最后到燃气的用户,都涉及燃气安全,一环扣一环,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那么,各个环节的参与者应承担什么责任呢?根据国务院2011年3月1日刚开始实施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我们这里来了解一下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责任。
首先,燃气经营者的责任。《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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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燃气经营者应当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据此,燃气公司负有对小区公共区域的燃气设施,包括燃气管道等进行维修检查的义务,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但此规定存在几个问题:第一,燃气公司仅对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即公共区域的燃气设施承担责任,那业主专有部分以内的燃气设施由谁负责呢?如果用户家里的管道、灶具发生泄露,该找谁维修呢?《条例》对此没有规定,我们知道,对燃气设施的维修检查需要非常专业的技术且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显然用户不具备这种技能,也无法承担这种责任。
第二,“定期安全检查”到底是多长时间进行一次?《条例》对此规定比较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说给了燃气经营者太大的自由裁量权,一个月一次是定期,一年甚至十年一次也是定期。
第三,燃气管理部门是否在监管环节存在缺位?作为管理部门,应对燃气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据报道,这次发生爆炸的楼房属于老旧建筑,在燃气泄露很严重居民已经报修的情况下,仍然未能避免惨剧的发生。当然,我们首先需要反思:燃气公司是否对该小区的燃气设施尽到了维修检查的义务?
此外,燃气公司应制订好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后的应急预案,在爆炸事故发生第一时间采取紧急应对措施,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并对事故原因及时进行公布。这次事故发生到现在已两天,但燃气公司却没有任何回应,这凸显出燃气公司在危机应对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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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燃气用户的责任。《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这一规定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如果用户不遵守安全使用规则,例如使用假冒伪劣燃气灶,或是橡皮胶管老化破损造成漏气的,应承担什么责任?《条例》对此没有规定,显然在用户使用这个环节责任不明确,这导致很多用户在实际生活中无视法律的规定,增加了安全隐患。第二,如果出现用户不遵守安全使用规则的情况,从立法的角度考虑,燃气的管理部门、燃气经营者应采取何种措施予以监督、补救呢?
笔者认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燃气管理,保障了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但为更好地执行该《条例》,各地应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对条例中“定期安全检查及检查范围”等做出详细规定,使法律的规定更具有操作性。笔者相信,如果对燃气设施的日常维修检查以及使用安全都形成常态化机制,并通过法律明确各方的责任,燃气管理部门、经营者、还有燃气用户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信会极大地降低发生燃气爆炸的危险,我们大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就都有了更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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