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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害事故反思总结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和新修改的《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进一步强化企业水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加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健全水害应急预案,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
———— 健全防治水机构、明确水害防治责任 ————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要承担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在人力、物力和资金等方面要给予大力支持。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制定防治水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编写防治水规划、专门防治水设计、措施等。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活动,研究制定治理措施。煤矿企业(矿井)分管领导要按照职责分工,作好相应的防治水工作。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要受过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的技术人员。
煤矿企业、矿井要建立健全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和有关防治水技术制度。特别要建立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水害应急救援援制度。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还要建立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等。制定的各项制度都要组织宣传学习。
煤矿企业、矿井有责任和义务对煤矿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做好防治水工作的基本知识,掌握井下透水征兆的有关知识,组织井下职工开展水害应急救援演练,提高职工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特别是要让职工牢记:当发现井下有突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报告调度室,采取切实有效安全措施,组织专家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 全面加强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
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是做好防治水工作的前提,为此,要全力做好以下几项基础工作。
一是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煤矿企业应当根据井田内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井工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并依此类型制定防治水措施。
二是建立健全防治水基础地质资料。煤矿企业应当组织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并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编制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等有关图件,图件内容要真实可靠并实现数字化。建立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气象资料等有关基础台账,为防治水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是要加强对古井老窑和周边矿井的调查研究。调查古井老窑的位置及开采、充水、排水的资料及老窑停采原因等情况。调查周边矿井的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为防治老空水害提供详实的资料。
四是废弃关闭矿井要编写闭坑报告。大量关闭的废弃矿井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特别是废弃积水矿井,已构成对煤矿安全生产的严重威胁,发生了多起重特大水害事故。防治水规定要求所有矿井在关闭前必须编写闭坑报告,对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以及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五是开展水文地质调查与勘探。当矿区(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矿区(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与勘探。勘探方法可采用物探、钻探、化探等多种方法相互结合。物探成果必须经钻探方法验证后,方可作为矿井设计、施工的依据。
六是加强基建矿井防治水工作。新建井筒开凿到底后,必须优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应当建好永久排水系统。基本建设矿井的施工队伍也要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专用探放水钻机,加强井下探放水工作。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比地质报告复杂的,必须针对揭露的水文地质情况,开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查明水害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 认真落实防治水各项措施 ————
一是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严禁超层越界或超深开采。
二是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能够正常排水。不得将矿井水在井下向老空区排放。每年全矿井要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检修设备,清挖水仓,确保雨季有充足的排水能力。
三是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安装配备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电泵排水系统。
四是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的,要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报废巷道封闭时,在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水闸墙应当留泄水孔,每月定期进行观测,雨季加密观测。
五是煤层(组)顶板导水裂缝带范围内分布有富水性强的含水层,应当进行疏干开采。当开采煤层底板高承压含水层时(如华北地区奥灰水),应当进行疏水降压、注浆加固等措施,以防突水淹井。
六是有突水历史或带压开采的矿井,应当分水平或分采区实行隔离开采。在分区之前,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建立防水闸门,以便在发生突水时,能够控制水势、减少灾情、保障矿井安全。
———— 积极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 ————
一是开展水害预测预报。对于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充水条件分析,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每年初,要根据采掘接续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在采掘过程中,对预测图、表逐月进行检查,不断补充和修正防范措施,消除水患。
二是矿井掘进、回采前要查明水害并进行治理。采用钻探方法为主,配合物探、化探等方法,查清掘进巷道或回采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范措施。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掘进、回采。基建矿井掘进巷道、首采工作面回采前,必须先物探后钻探验证再进行掘进、回采。
———— 认真做好井下探放水工作 ————
一是确定探水警戒线。矿井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要进行探放水。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二是编制探放水设计。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一般情况下,其超前距不得小于30米。
三是做好探放水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在探水钻孔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监测水情。如发现情况危急,应当立即组织所有受水害威胁区域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四是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全部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采用井下钻探方法,按照有掘必探的原则开展探放水工作,并确保探放水的效果。
———— 严格控制水体下采煤 ————
一是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二是在水体下采煤,其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条件、开采方法、开采高度和顶板控制方法等,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由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炭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方案和开采设计,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采煤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要求,控制开采范围、开采高度和防隔水煤(岩)柱尺寸。
三是临近水体下的采掘工作时,要采用有效控制采高和开采范围的采煤方法,防止急倾斜煤层抽冒。在工作面范围内存在高角度断层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断层导水或者沿断层带抽冒破坏。
四是在水体下开采缓倾斜及倾斜煤层时,宜采用倾斜分层长壁开采方法,并尽量减少第一、第二分层的采厚;上下分层同一位置的采煤间歇时间不小于4-6个月,岩性坚硬顶板间歇时间应适当延长。
———— 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 ————
一是煤矿要主动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掌握汛情水情,主动采取措施。并与周边相邻矿井沟通信息,当矿井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二是煤矿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井田范围内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实施24h不间断巡查。
三是煤矿要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撤人的指挥部门和人员及撤人程序等;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必须立即撤人,只有在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是所有煤矿在雨季前要开展一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是:位于地表河流、湖泊、水库、山洪部位等附近矿井的防洪设施和防范措施是否到位;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是否填平压实;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防范措施;违法违规开采防水保护煤柱的矿井是否采取了加固和阻隔工程措施;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已关闭的废弃煤矿是否充满填实;矿井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责任,限定在汛期前完成;不能完成的,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 强化水害应急救援 ————
一是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发生水害事故时人员安全撤离的具体措施;每年都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并组织1次救灾演练。
二是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三是煤矿企业应当装备必要的矿井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主要设备要包括适合矿井救灾的排水泵、排水管路、配套的电缆以及定向钻机等。大中型企业要储备足够的抢险排水设备和材料。
四是水害事故发生后,矿井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告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力争在救援黄金时间内,救出井下被困人员。
———— 进一步加大水害防治的监管、监察力度————
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密切配合,指导煤矿企业加强对水害隐患的排查整改,加强对辖区内煤矿的监管监察力度。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工作职责,严防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严厉打击水害瞒报事故;对辖区内重大水害隐患要登记建档,重点跟踪,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制。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发生水害事故的矿井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典型水害事故及时发出通报。对重大未遂透水事故和恶性淹井事件也要彻查原因,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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