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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触电事故反思
2014年5月13日下午3时许,刘某和其他3人在某工地综合楼三楼做普工(运砂浆、对已完成的填充墙进行清理),因嫌走廓(中间走道)右侧一填充墙上挂的照明线路碍事,就想将电线挪到左墙上,他刚刚接触电线就被电线“粘”住,刘某感到身体麻木大声喊求援。在一楼施工的工友立即将电闸关闭,但这时刘某已经倒地。工友急呼“120”救护车赶到施工现场,医生经检查抢救后,确认刘某已经被触电死亡。
死亡事故原因:
1、违章操作,现场众多民工均反映,建筑工地的照明施工线路错接了380伏高压线,系高压触电死亡;
2、施工现场没有值班电工;
3、施工现场电线设置混乱,无漏电保护器;
4、违背《建筑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80)建工字第24号],《规程》第1条规定:“参加施工的工人(包括民工)要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违背了国家《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违背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4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建立应急求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求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求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教训与反思:刘某触电致死,年仅18岁,教训十分惨痛,刘某系农民工,刘某的近-亲属连诉讼费、代理费都付不出,向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免付律师代理费),该中心的律师极力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力,接受委托后,立即同刘某亲属赶赴新疆克拉玛依市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律师在做了深入调查取证,了解和掌握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及责任归属,认定了发包人、承包人和无施工资质的被转包人三方都对死亡事故共同承担侵权连带赔偿责任。经多次协商调解,三方对死亡事故愿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三方一次性支付刘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费用16.1万元。施工单位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反思:施工单位如能认真制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照明线路使用220伏电压设置漏电保护器,断电闸刀与用电设置在同一层楼,设置应急求援预案,民工一旦触电后施行人工呼吸急救,等待120救护车到来,伤员抬上救护车,继续做人工呼吸至医院,也许刘某的生命能保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于2002年11月1日公布并施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于2003年11月24日公布,于2004年2月1日施行。施工单位的领导者、管理者应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努力增强法制意识,加强对工人的劳动保护,确保施工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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