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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反思
这段时间,我偶尔代理了一起医疗纠纷,患者因“甲状旁腺功能亢进症”引起骨质严重疏松,而导致双侧股骨颈骨折,其病因:(甲旁亢)是内分泌科的诊疗范围;而结果:(骨折)是骨外科的诊疗范围。
患者入某三级甲等医院骨外科其中的某一组住院治疗,该组负责人是副主任医师,在未拍片、未会诊、未做术前讨论的情况下,为患者做了“双侧股骨颈病灶挖除、植骨加螺钉内固定术”,患者因原发病甲旁亢未得到治疗,术后两年余,骨折仍未愈。
经市级医疗事故鉴定,定为四级医疗事故。
该病例,显示出分组过细的弊端:骨科其他组的专家未能参与病例讨论、内分泌专家未被邀请会诊的根源在于该组的负责人,一人的疏忽(或称自信),保证医疗质量的各项制度(如:术前讨论制度、会诊制度、转诊制度、三级医师负责制等)均未得到执行。
许多医疗事件都证明制度有双层保护作用:一是保护患者,二是保护医者,制度的落实与否是判断事故的分水岭,而医院管理人员的职责,很大一部分是监督各环节制度的落实。
据说,泰安各三级医院目前均存在科室内再划分专业组的状况,各组都有自己的负责人,各组之间独立管理,互不从属;如:心内科再分三个组,院方各任命三个科主任,骨外科再分组,……。
在医院人员职责中规定,高级职称的医生考虑的是专业上的问题;而科主任则要考虑本科的医教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督促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严防并及时处理差错事故……;
医疗技术与行政管理是两门学问;“好医生,不一定是好院长、好主任”的例子,在我们身边比比皆是。
连选择配备一位称职的院长都很难,更何况数量更多的科主任,既然找不到众多的称职的科主任,为何还要在科内再分组,任命更多的负责人?而将如此众多的中层管理者培养成称职的管理者,绝非一日之功。
再者,基层医院不可能全是技术尖子,所分的专业组,也不能保证都有技术精英、管理高手。大家都知道:“一流的方案,让三流的人实施,只能得到末流的结果”,而末流结果的受害者是患者。
分组的目的是什么:多设几个科主任职位,让更多的专业人员走上领导岗位?各组负责人会将专业工作管的更细?平衡各组、各科的经济核算指标?让更多的中层负责人享受高于一般医生2-4倍的奖金系数?分组的目的想过患者吗?
患者,是医院存在的唯一理由。医院的任何一项工作的改进,应该只有一个立足点:让患者享受更高品位、更安全的医疗服务。
我认为:分科越细,跨专业的疾病越难得到综合诊治,各组的诊疗水平越难统一,各组的管理水平亦难控制,是医院管理中的败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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