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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后勤绩效考核细则
医用耗材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更好规范医用耗材的购置和使用,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特修改、制定本办法。
(二)北京协和医院医用耗材购置、使用等管理实行院长领导下的集体负责制,院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事项的咨询和论证,医务处、财务处、院物价部门、护理部、医保办、器材处和医用耗材使用科室负责具体管理与实施。
(三)本办法所称医用耗材是指用于医疗的各种消耗材料,包括普通消耗材料和特殊消耗材料。如:各种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采血器、缝合器、吻合器、医用胶片、医用纱布、眼人工晶体、人工关节、心脏起搏器等。
(四)凡在北京协和医院使用的医用耗材,必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企业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等国家法规规定的其它证件。器材处负责审核工作。
(五)在北京协和医院使用的同种医用耗材,原则上不允许超过三个品牌。
二、医用耗材购置审批程序
(六)申请在医院首次使用可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必须填写《医用消耗品常规购置申请表》,详细写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申请理由等,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医务处,由医院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对各科室上报的医用耗材申请进行逐项审核,获得批准(准入)并确定价格的,方可在医院使用。
(七)申请在医院首次使用的不可单独收费医用耗材,必须填写《设备、物品申购表》,详细写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申请理由等,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器材处审核、报批。
(八)使用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用耗材,在本次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的周期实行前,科室须组织本科室有关人员,对中标候选品种目录进行筛选,对最终选定的品牌、规格型号及配送企业进行汇总,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报院物价部门和器材处备案并确定价格,在院物价部门正式内部行文下发至使用科室后,从批准之日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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