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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绩效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森林公安民-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按照《山东省森林公安民-警目标考核指导意见》、《青岛市公安局在职民-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暂行规定》等,结合我市森林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和原则
各单位在职在岗森林公安民-警。
二、考核内容和分值
考核分公共目标和业务目标,公共目标30分,由本考核办法统一设定;业务目标70分,由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自行设定,但本办法统一设定的部分,按本办法执行。
一)公共目标(30分):
1.学习教育(5分):积极参加各类学习教育,认真遵守学习制度,圆满完成学习任务,注重学习效果。
1)全体民-警设立专门的学习笔记本,市和各分市局班子成员个人学习笔记每年不少于10000字,其他民-警每年不少于5000字,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2)积极参加各类学习活动和规定的脱产培训,无故不参加的,每次扣1分。
各小项扣完5分为止。
2.纪律作风(10分:认真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及各项制度规定,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严格按照工作部署和统一要求参加会议及学习培训,积极开展工作。遵章守纪,无违规违纪行为。
1)政令不畅、执行不力,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每次扣2分。
2)上班迟到、早退,每次扣0.5分;上班时间不坚守岗位,脱岗的,每次扣0.5分,旷工一天扣2分。
3)不如期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因个人主观原因贻误战机或影响工作进度、工作质量的,每次扣2分。
4)不按要求执行临时性执勤、警卫、保卫任务的,每次扣1分。
5)参加召开的各种会议迟到、早退,每次扣0.5分,缺席每次扣1分。
6)违反值班备勤制度,不按规定值班备勤以及值班期间脱岗的,每次扣1分。
7)违反警车管理规定的,每次扣1分,发生车辆安全事故(同等责任以上)按一般、重大分别扣2分、3分。
8)违反制度、纪律规定,被本单位通报或查处的,每次扣0.5分;被市局通报或查处的,每次扣1分;被市局以上机关通报并经市局核实的,每次扣3分;发生其他造成重大失误及不良影响的违纪行为的,每次扣4分。
各小项扣完10分为止。
3.警容风纪(7分):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警容严整,姿态端庄,文明礼貌。
1)不按规定着装,警用标志佩带不齐全,内务不整洁的,每次扣0.5分。
2)非工作需要着警服进入营业性休闲、娱乐场所的每次扣1分。
3)有违反职业道德和公共道德行为的,视情节每次扣1-7分。
各小项扣完7分为止。
4.廉洁勤政(8分):平和、文明、规范办公,服务热情,廉洁自律。
1)因服务态度问题,被群众投诉或基层单位反映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2分。
2)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被查实的,每次扣4分。
各小项扣完8分为止。
二)业务目标(70分):
民-警个人业务目标由各单位根据主管林业部门的年度或阶段性工作目标设定并进行考核,一般设3-7项。要求日常业务工作开展规范,内务管理正规有序,值班认真负责,监测及报告工作及时准确,按要求完成案件、火灾统计月报及其它材料的报送工作,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的,记70分。因非主观原因未达到设定指标的,不扣分;因主观原因未达到设定指标的,每项按照设定的分值扣除分数。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
1.未按接处警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受案登记的,每发生一次,对单位分管负责人和承担该项工作的民-警各扣2分;造成工作被动的,每起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民-警各扣5分。
2.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乱捕滥猎及相关案件处置不及时、不得力的,每起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民-警各扣5分,因此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或被上级通报的,每起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民-警各扣10分;因此造成群众上(信)访的,每起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民-警各扣15分。
3.未按规定完成信息报送任务的,每次对单位分管负责人和承担该项工作的民-警各扣5分。
4.案卷执法质量考评每有一件达不到80分以上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民-警各扣5分;发生错案的,每起对主要负责人扣20分,相关责任民-警每人扣10分。
以上扣完70分为止。
三)加分和减分(本项考核在总分中加分或减分,加分不超过50分,减分到零分为止):
1.加分:
1)查破重大案件:独立或会同其他部门查破重大涉林案件的,每起对主要办案民-警加5分,其他参与人员视所发挥的作用,分别按3分、2分、1分三个等次加分,同时酌情给予通令嘉奖或申请记功。
重大涉林案件是指:
涉林刑事案件;
省级以上林业、公安部门督办的案件;
市级以上领导批示的重大案件或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它执法监督部门重点督办的案件;
经市级以上媒体曝光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
其它重大涉林案件。
本条中的主要办案人员是指担任专案组小组长或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每起案件主要办案人员加分不超过2人,参与办案人员加分不超过3人。
2)典型经验:工作开展出色,被国家、省、市确定为先进经验或先进典型,召开现场会进行观摩推广的,按推广单位级别分别对被推广单位的负责人加10分、5分、3分,其他为此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分别加5分、3分、1分。先进经验、先进典型被国家、省、市以文件形式总结推广或被新闻媒体报道的,按上述分值的60%加分,每项经验或典型加分总人数不超过3人。
2.减分:
1)政治错误:民-警在思想上、行动上杜绝发生政治性问题,凡发生问题的一票否决。
2)违法违纪: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它规定,严守人民-警-察纪律和“五条禁令”,每发生1次违规违纪行为,除按规定处理外,还要从考核总分中扣10分。
3)弄虚作假:在考核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每发生一项(次)视情节对责任人扣5-10分。
4)其它:发生本考核办法没有列举的其它责任事故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对责任人扣5-30分。
本项考核与公共目标考核有重复的,按本项标准扣分。
三、考核方法
考核由市森林公安局负责,实行日常考核(每季度至少一次)和年终总评相结合的方式,市森林公安局为每名民-警建立考核台帐,对民-警进行日常考核记录,每年12月10日前对全体民-警进行年度考核综合评定,公布考核结果,记入个人电子档案。12月10日以后的工作结转下年度考核计分。
四、考核结果使用
一)考核等次及奖惩:民-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成绩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89分(含)为称职,60-79分(含)为基本称职,60分(不含)以下为不称职。民-警违反“五条禁令”或者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每年评定立功、嘉奖人员从优秀民-警中产生;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或其中一年考核为不称职的,调整工作岗位;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调出公安队伍。
二)职务升降
1.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并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表现良好的,可正常晋升职务;
2.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以及发生其它应当延期晋升职务情形的,暂缓晋职,直到符合晋职条件;
3.年度考核不称职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纪情形尚未被调整或辞退出森林公安队伍的,给予降职惩戒。
本项考核,由考核单位提出意见,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三)警衔升降:
1.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并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表现良好的,按规定晋升警衔;
2.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以及发生其它应当延期晋升警衔情形的,延期晋升警衔,直到考核符合晋升警衔条件;
3.年度考核不称职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纪情形尚未被调整或辞退出森林公安队伍的,给予警衔降级惩戒;
民-警工作调整和警衔升降由考核单位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五、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森林公安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森林公安民-警考核的组织领导和实施。
六、考核争议的处理
被考核人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市森林公安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且申请复核,市考核领导小组接到复核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由市森林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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