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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绩效考核

时间:2022-05-20 13:28:13 绩效考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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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绩效考核

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经济便捷的纳税服务是税务部门的重要职责。推动纳税服务工作深入开展,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有赖于建立纳税服务绩效考核评估体系。

一、建立纳税服务绩效考核评估体系的现实意义

纳税服务绩效考核评估就是评估主体依据一定的评估标准对一定时期的纳税服务工作状况给予评估评价,即对服务质量和效果进行收集、分析、评价、反馈的过程。其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

第一,切实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按照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要求,通过考核评估体系激励各部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积极构建以信息化为支撑的现代化纳税服务体系,实现税法宣传咨询及时准确到位、办税服务方便快捷经济、纳税人权益保护合法有效完善、社会协作充分协调顺畅的目标。

第二,有效推动纳税服务工作落实。《全国税务系统2014-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已经下发,这个规划的实施需要纳税服务、征管、政策法规、人事、教育等部门相互配合。这些工作彼此关联,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需要协同推进。要通过考核评估体系的建立,确保各部门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使各部门工作在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上运行,增强约束力,最大限度地保障工作规划的落实,也有效地促进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工作全过程。

第三,大力增进对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和激励。纳税服务工作不是新生事物,但使税务部门的工作理念和实践实现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彻底转变,还需要有效的指导和推动。通过考核评估体系的建立,细化工作任务和目标,检验各部门的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监督纳税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加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

第四,积极促进征纳良性互动。纳税服务绩效必然要通过纳税人的评价来反映。税务部门通过纳税人的参与和监督,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纳税人的需求及时做出响应,并主动采取措施来改进服务,有利于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支持税收工作,从而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共建和-谐征纳关系。

二、建立纳税服务绩效考核评估体系的初步设想

(一)主要内容和途径

纳税服务绩效考核评估体系应主要包括评估主体、评估标准、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结果运用等。要保障考评体系的客观科学,就应在内容选择、程序设计、标准设定和成果利用等方面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一,评估主体应多元化。任何一个业已确定的评估主体都有自身特定的评估角度,有其不可替代的比较优势。同时,具有特定身份的评估主体亦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评估局限性。所以要确保绩效评估的全面客观公正,应保障评估主体的多元化,从上级、同级、社会各界尤其是纳税人等不同角度、多项指标对纳税服务进行评估,相互补充,相互完善,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二,评估标准应统一化。按照政府公共管理绩效评估的4E 理论,可以从经济、效率、效果、公平等四个方面来评估服务质量。具体与纳税服务工作相联系,可从征纳成本指标来考虑经济标准,从服务的及时性和取得的成效等指标来评估效率,从纳税人的满意度最直接地反映效果,从纳税人的权益保护、为纳税人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和实现征纳双方平等等方面来体现公平。

第三,评估指标应细化。应在评估标准框架内,找出与之对应的指标来加以衡量。评估指标越细化,越能够真实地反映服务情况,有利于对服务的改进和指导。例如从经济的标准来考虑,可具体设置通过电子渠道提供纳税服务的比例、纳税自助服务率、税务部门征收成本等等,由此多方面评价服务是否实现了经济的标准。

第四,评估方法应多样化。一是应坚持内外相结合。从税务系统内部而言,要求被考核部门根据工作要求明确一定时间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和目标,由内部考核领导小组综合确定并考核。从税务系统外部而言,主要根据纳税人、社会各界以及第三方的评价来检验服务质量和效果,更为客观地反映和评价被考核部门的工作成效。二是应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实施定性评估主观随意性较大,要保障评估的客观公正,应尽可能地进行定量评估。对于不能量化的指标,可采取定性的方法,将定性和定量评估相结合。应建立健全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评议评价制度,主要以纳税人满意度为标准设立指标,以量化的数据来反映纳税服务情况。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取相关数据,作为定量评估的依据。三是应坚持阶段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阶段考核的目的在于及时沟通协调并加以改进,定期考核旨在对相关部门既定目标进行检验评价,通过两者的结合保障工作的进展和任务的完成。

第五,评估结果运用应合理化。通过对考核评价结果的分析研究,总结纳税服务工作经验和不足,制定针对性措施,不断提高纳税服务工作质量。按照激励创优原则,将纳税服务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相关部门的总体目标考核的重要部分,实施纳税服务目标考核与绩效评价联动,充分调动相关部门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基本取向和要求

纳税服务绩效考核评估体系作为一个体系,应体现出科学性、全面性和系统性,为此,必须做到三个兼顾:

第一,考核服务质量的同时兼顾考核部门。绩效考核评估体系考核的是服务质量,但促进服务质量提高的责任最终还要落实到相关的部门,由此才能推动税务部门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所以在建立纳税服务绩效考核评估体系时,应在设置考评服务质量指标的同时,兼顾部门考核,把考核服务质量的结果直接作为考核相关部门的依据,督促部门改进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考核现在的同时兼顾发展。不能为了评估而评估,把绩效评估简单地认定为对现在工作的总结和评定,而应同时着眼于增强未来绩效,使绩效评估适应未来发展的要求。通过绩效评估查找不足和差距,把重点放在工作绩效的持续改进上,保障绩效考评的持续性。只有将绩效评估看作是提高绩效的工具,而不仅仅是为了评价时,人们才可能从中真正发现问题,认真加以改进。

第三,注重正向激励的同时兼顾负向约束。美国学者曾引用许多实践案例,对绩效管理的激励功能做了这样的说明:若不测定效果,就不能辨别成功还是失败;看不到成功,就不能给予奖励;不奖励成功,就可能是在鼓励失败;鼓励失败的结果是产生荒谬的刺激,导致组织绩效每况愈下。因此在纳税服务绩效考核评估体系中,必须将正向激励和负向约束相结合,一方面加以引导,另一方面增强约束,从而推动税务部门持续提高服务质量。

总之,纳税服务绩效考核评估体系是动态的、发展的,随着纳税服务内容的拓展和服务质量的提高,考核评估的内容也在不断变化之中。但就目前来说,最重要的是通过这一体系的建立,保障纳税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使服务理念深入人心,服务措施落实到位,服务范围贯穿全程,服务水平大幅提高,形成相关部门和相关环节各司其职、协调顺畅、共同推进的纳税服务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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