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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社区绩效考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努力实现镇党委、政府提出的“稳中加速、保先竞位”的年度工作目标,确保政令畅通,全面完成2014年工作目标任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镇党委、政府目标绩效管理的20个村(社区)。
第三条 各村(社区)目标绩效考核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三江镇目标绩效管理督查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 纳入目标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镇党委、政府下达给各村(社区)的主要工作目标、专项目标、为民办实事目标、临时交办的重大事项等工作完成情况。
第五条 绩效考核工作按照“实事求是、标准统一、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实行“双考核、加减分、倒查制”。考核最终结果由三江镇目标绩效管理督查室汇总后报镇党委、政府审定。
第二章 计 分
第六条 绩效考核基本分为100分,主要工作目标83分,专项目标12分,领导评估5分(党政主要领导、各包村领导各占2.5分),采取加减分累计积分后,折合计分排名。
计算方式:最终考核得分=(实得基本分+加分-减分)×折算系数。
第三章 加 分
第七条 加分项目
1、在接受国家、省、成都市、崇州市各级专项工作考核检查中,成绩突出的每次分别加0.5分,0.3分,0.2分,0.1分。
2、项目及建设工作任务。有项目或建设任务的村(社区)按时完成任务的加0.1分。有重大项目且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加0.3分。
3、信访维稳工作。全年无越级上访加0.5分。
4、耕地保护。全年无违法占地加0.5分。
5、安全生产工作。全年无安全事故加0.5分。
6、村(社区)在自行组织“禁非”排查过程中,每发现一起非法制售贮运烟花爆竹(达到一定规模,由市禁非大队认定)的加0.1分。
7、为民办实事。在不增加村级债务的前提下,自行筹资,完成目标任务,每增加一件加0.1分。
第八条 表彰奖励
受到镇党委、政府表彰的上一年度综合目标先进村(社区)(一等奖加0.3分、二等奖加0.2分、三等奖加0.1分)、单项奖加0.1分;受到、市政府及以上表彰的加0.5分(注:以文件为准,受奖时间为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第九条 其他目标
1、工作有创新、有特色、成绩突出的,并得到、政府及上级认同的“亮点”工作(以文件、简报为准)加1分。
2、上级领导来检查、指导工作受到肯定的(成都市政府加0.5分、崇州市政府加0.3分、成都市级部门加0.2分、崇州市级各部门加0.1分)。
3、受到党报党刊电视台主流媒体表扬性报道的(崇州市级,成都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0.1分,0.2分,0.3分,0.5分)。
4、党委、政府临时确定的加分因素。
第四章 减 分
第十条 未完成主要工作目标项目的,以该项目所占基本分为基础,按未完成比例扣分。完成量在 50%以下的,不得基本分。
第十一条 通报批评:凡被镇党委、政府和、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按件次分别扣减 0.1分,0.2分。
第十二条 年内未发展党员的村(社区)扣0.5分,连续2年未发展党员的扣1分。
第十三条 村(社区)两委成员因违纪主要负责人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扣0.5分,其他成员扣0.2分;构成违法的在不得基础分的情况下再扣1分。
第十四条 凡因工作不力,造成崇州市对我镇考核时扣减分值的,对责任村(社区)加倍扣减相应分值。
第十五条 其他减分
1、未按时保质保量上交各类材料的村(社区)每次扣0.05 分,未交的扣0.2分。
2、年内发生5人以下(含5人)到京,省,成都市,崇州市政府非正常上访的每次分别扣0.5分,0.3分,0.2分,0.05分,5人以上的每次分别扣1分,0.5分,0.3分,0.1分。到镇机关,崇州、市政府,成都市,省,京非正常上访,通知后村(社区)干部30分钟内未到达指定地点的分别扣0.1分,0.2分,0.3分,0.5分,1分。
3、安全工作
①经市“禁非”大队、镇“禁非”排查小组查出有非法制售贮运现象的村(社区)每次扣0.2分,0.1分,群众举报并查实的村(社区)每次扣0.1分;查处时村(社区)干部未及时到达现场的每次扣0.1分,未到现场的每次扣0.2分。
②食品安全工作:未及时申报农村家宴的村(社区)每次扣0.1分,发生食物中毒等责任事故的村(社区)每次扣0.3分。
③建设安全工作:因建筑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村(社区)每次扣0.3分,发生死亡的,不得基本分的前提下再扣1分。
④废旧池塘监管工作:未在本辖区内废旧池塘树立警示标牌的每处扣0.1分,由于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管,发生淹亡责任事故的不得基本分的前提下再扣1分。
⑤其他安全工作:企业、道路、桥梁、河流等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上报并督促及时整改而发生事故的扣0.2分,发生死亡的,不得基本分的前提下再扣1分。
4、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按照对村(社区)检查结果,每1张黄牌扣0.5分,累计3张黄牌的加扣2分,市治理办及以上单位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合格的每次扣1分。
5、耕地保护。发现有违法建设、挖沙取土两天内未及时上报的村(社区)每宗扣0.5分;迟报瞒报造成事实(主体完工、损坏耕地已开挖)的每宗扣3分。
6、不按要求实行坐班制的每次扣0.1分。
7、会务考勤。迟到的每人次扣0.1分、不按规定参会每人次扣0.2分、无故缺席每人次扣0.3分。
8、年内未完成为民办实事目标任务的每项扣0.5分。
9、每季度未按要求进行村务公开的每次扣0.25分。
10、民-意测评:村“两委”班子满意度测评未达到90%以上扣0.5分;村级公共服务项目满意度测评未达到95%以上每项扣0.1分。
11、各项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不完善的每项扣0.1分。
12、镇党委、政府临时确定的减分因素(以目标绩效管理督查室文件为准)。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六条 奖励项目
1、目标绩效考核综合奖。综合奖分为名次奖和分值奖:名次奖按各村(社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情况进行排名,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值奖按对村(社区)年终考核积分排名的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2、目标绩效考核专项奖:安全工作、耕地保护、信访维稳、土地股份合作社、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食用菌基地建设分别设10000元的专项奖励(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以目标绩效管理督查室提供的依据为准。
第十七条 处罚项目
安全生产、信访维稳、廉政建设、耕地保护实行一票否决,被一票否决的村(社区)取消本年度评先进资格。
第十八条 在目标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评选先进资格,并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年终目标考核排名最末位的村(社区)支部书记由纪委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排名最末位的村(社区)责令支部书记(同一人)辞职,年终获得优秀表彰的作为先进单位和个人推荐人选。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4年1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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