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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绩效考核方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锦江区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强平时考核,客观、公正地评价各行政机关工作绩效,改进机关作风,调动员工干事创业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推进重点工作,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绩效考核工作在锦江区目标任务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区目督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绩效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重实绩、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绩效考核对象为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为:
(一)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重点考核各部门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市政府考核指标及各部门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
(二)行政效能建设情况。重点考核各部门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要求。
(三)服务对象满意程度。重点考核了解各部门的服务对象对其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办事效率、廉洁自律和服务水平等方面表现情况的满意程度,考核各部门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信访案件和行政投诉案件情况及满意率。
第六条 考核方法采取领导综合评价、职能部门专项考核和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坚持把服务对象满意度和政府领导满意度作为确定各部门考核等级的重要依据。
(一)政府领导综合评价。由区政府组成人员围绕政府各部门重点目标完成情况、职能作用发挥情况、改革创新情况、执行力和协调合作情况等考核要素,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进行评估。
(二)职能部门专项考核。由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围绕各自承担的考核指标,对各部门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行政效能建设情况,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进行考核评估。其中,对各部门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信访案件、行政投诉案件情况和行政效能监察情况考核,采取扣分的办法进行考核计分。
(三)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组织服务对象按照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个等次对各部门的服务质量进行评议。
第七条 考核程序为:
(一)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区目督办根据全区年度目标工作任务制定《行政机关绩效考核指标》,研究制定相应的具体考核指标、考核标准、指标权重和计分办法。绩效考核主要由平时考核监测和年度目标考核两部分构成。绩效考核总分值为100分,其中:年度目标考核分值为60分,平时考核监测分值为40分。
(二)平时考核监测。各考核责任部门按照各自承担的考核指标,采取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各部门完成情况的考核监测,并建立平时考核登记备案制度,为年终考核奠定基础。
(三)年度目标考核。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年终总结对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行政效能建设情况进行自查,并报至区目督办。由区目督办组织协调各考核责任部门采取内部考核与社会评议、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部门工作绩效实施年度考核。
第八条 各单位确定目标工作任务的基本要求是:工作任务的确定要以区上下达的全年任务和区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任务为依据,并结合单位职责和业务特点,逐一分解,要保证6月底完成任务过半,12月底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第九条 各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将区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逐项分解到每个工作人员,并制定切合单位特点的考核办法,严格量化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个人年终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本制度由区目督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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