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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绩效考核办法
xx-x公司中层干部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和改善中层干部绩效,公平、公正地评价中层干部的岗位业绩,激发中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有关精神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处)室、生产厂及其车间(科室)以及多种经营子(分)公司等单位。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三条 绩效考核实行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方式。
第四条 月度绩效考核指日常绩效考核,考核对象为公司全体中层干部,由各单位自行组织。生产厂各车间科室由分厂牵头组织。
各单位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应会同班子成员根据公司或分厂下达的生产(工作)经营任务以及单位(科室)职责,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出每月班子成员各自的工作目标任务,并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开。当月结束后,各单位负责人牵头组织班子成员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填表考核,并在本单位范围内以会议或其它公开形式通报考核结果。
每月10日前,各单位应将本单位中层干部月度目标任务绩效考核表报送人力资源部备案。班子全体中层干部应在绩效考核表上签字。月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年度绩效考核由单位员工考核、公司组织考核和公司领导考核三种形式构成,实行百分制,比例为4∶4∶2。
单位员工考核。各单位组织员工召开考评会。考评会上,单位负责人代表班子对本单位中层干部当年各月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单位员工根据通报及被考核者平时综合表现,填写中层干部年度绩效考核表。
公司组织考核。由人力资源部牵头,组成考核组集中进行。考核组在听取单位负责人通报、与员工个别谈话了解情况以及查看各单位报送的月度绩效考核结果后,商议对被考核者做出评价,填写中层干部年度绩效考核表。
公司领导考核。由人力资源部向公司各主管领导送达中层干部年度绩效考核表,各主管领导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进行填表。
单位员工考核时,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下(含50人)的,全体参加;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80%以上人员参加,并不得少于50人;单位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的,60%以上人员参加。
第六条 年度绩效考核结束后,根据单位员工考核、公司组织考核和公司领导考核情况,形成中层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每名中层干部月度工作目标任务为3—5项,不得少于3项。原则上所设定的工作目标应高于公司下达的目标或本单位与公司签订的目标。
第八条 月度绩效考核内容为当月制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每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分为五个评价等次:圆满完成、达标完成、勉强完成、尚未完成、行动迟缓。(详见附表1)
第九条 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为月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即月度绩效考核结果)和平时综合表现。主要项目包括领导能力、创新能力、责任感、沟通协调、授权指导、工作态度、成本意识和工作任务及效率等八个方面,分别占到总分的10%、10%、10%、10%、10%、10%、10%和30%。(详见附表2)
其中,“工作任务及效率”指的是月度(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此项内容,由各单位在考核会上予以通报。
第十条 各单位对中层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所负权责要予以明确规定,并据此制定本单位各中层岗位《岗位职责考核标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中层干部要加强与部属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与部属形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指导部属改善、提高绩效,从而提高公司的整体绩效与管理水平。要逐步形成对企业中层的绩效按照其所有部属的平均绩效来确定的绩效核定体制,切实促使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与部属同步发展,从而提高集团公司的团队效能。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年度绩效考核结束后,公司对中层干部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档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级。优秀档次应占到中层干部总数的20%,称职档次应占到中层干部总数的70%,基本称职、不称职档次应占到中层干部总数的10%。
优秀档次,给予表彰或奖励;称职档次,对工作给予肯定和表扬;基本称职档次,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限期改进。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的,原则上降级调整或免职;不称职档次,给予免职。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结果是中层干部和各单位工作成绩的客观评价,是公司实施奖罚、改进工作及拟定培训计划等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结果存入中层干部档案。
第五章 考核原则
第十五条 月度绩效考核及年度绩效考核中,必须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凭空猜想,感情用事。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实事求是地报送月度绩效考核结果,发现假报、瞒报或所报情况与事实有较大出入的现象,严肃追究第一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将随时到各单位对报送的月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十八条 考核者要高度认识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自觉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地评价被考核者。严禁在考核工作中,利用职权之便,进行打击报复、谋取私利或违反考核纪律。否则,将依照相关规定从严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倡导各单位推行以目标管理和“德、能、勤、绩”综合表现为基础的绩效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通过推行绩效管理,引导各单位改变传统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最大限度地改善和提高绩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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