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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绩效考核办法
洛阳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绩效考核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政绩考核体系和奖惩机制,推动我局的各项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目标绩效考核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精神,制定此融目标、业绩、过错“三位一体”的绩效考核办法。
第二条绩效考核,是指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我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中心工作、重要工作任务,明确各科室(支部、中心)的年度责任目标、奖励创新性工作的业绩、严肃过错追究所进行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第三条考核的对象:局属各科室(支部、中心)。
第四条绩效考核的内容:
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各科室职责性目标、年度责任目标、阶段性中心工作和重要工作任务(指年内、市政府要求完成的中心工作和重要工作以及局党组要求完成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公文运转、作风纪律及业绩、过错等方面内容。
二、绩效考核的实施
成立局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戴志梅局长任组长,副局长李文俊、崔彦敏、纪检组长崔鹏飞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崔鹏飞兼办公室主任,张国光、叶宏彦、文满堂任成员。
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效能考核工作,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综合考核等方法进行。考核评价采用记分制,平时考核、年终综合考核、民-主评议基础分均为100分,根据考核情况按考核标准加分或减分,年终进行综合评定。
月工作目标考核、公文运转、作风纪律考核分记入平时考核;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分记入年终综合考核。
第五条平时考核
局绩效办于每月底对各部门当月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公文运转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科室工作月报,核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工作绩效,抽查科室工作人员工作笔记,不定期抽查劳动纪律,并按照考核记分标准作出考核评价,记入考核档案。
第六条年终综合考核
年度末,各科室(支部、中心)依照年度工作目标,对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工作绩效进行总结汇报,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局效能办对各部门进行年终综合考核。
第七条考核评价
根据目标完成情况、创新性工作的业绩和有无过错及过错的程度,绩效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达标、未达标及否决四个档次。
局绩效办按照平时考核、年终综合考核、民-主评议三项,根据考核情况按考核记分标准加分或减分,最终按三项平均得分加绩效得分进行综合评定,平均分在95分以上的为优秀;平均分达到90分以上的为达标;平均分未达到80分以上的为未达标;平均分低于80分的为否决,据此提出考核评价意见,最终由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各部门考核等次。
三、考核记分标准
(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按照局年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内容,年终对各科室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照任务完成情况记分。记分标准按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所列分值和任务完成情况记分。
(二)月工作目标考核:各部门要做到月工作有安排、有小结,对当月的工作任务要作好安排,认真落实。所有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做好工作计划和工作笔记,总结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八条各部门每月30日前要将当月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报局办公室,对没有按时完成的工作要说明原因,无故没有完成的,少完成一项扣5分;抽查中发现没有认真填写工作日志的,每人次扣所在科室2分。
第九条对市、局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市政府督办的工作任务以及其他重要工作,实行限时办结跟踪督查制。局绩效办负责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各部门在接到领导批示件后,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向有关领导汇报,要按照办理时限要求尽快提出办理意见,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局办公室和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非因客观原因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的,每项扣2分;因没有及时反馈和上报情况,被两办下达督办通知的,每项扣2分。
(三)公文运转:对上级部门和领导批示件,要在当日以最短的时间内呈报局有关领导和科室,防止和避免文件积压。
第十条因文件传递不及时,耽误工作的,扣2分;造成恶劣影响的,扣5分;对需向上级部门呈报的各类工作报告、绩效考核季报、来信来访、短信、便民电话、信箱、连线政府、连线网民等,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和反馈的,扣2分;造成恶劣影响的,扣5分。
第十一条当月的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局办公室的,影响全局工作的,扣2分。
(四)作风纪律:贯彻落实首问负责制。
第十二条因首问负责制落实不到位,影响工作落实或给我局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科室或责任人所在科室扣5分,受到、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或领导批评的,记相应过错。作风涣散、纪律松驰被市检查组暗访发现一次,所在科室扣5分;被核减编制或记过错的,再扣5分;本局纪律抽查发现一次违纪现象扣2分。
(五)工作绩效:分为业绩和过错。
第十三条凡确认年度内取得一项业绩的,加10分,被认定一次过错扣5分。
四、业绩与过错的认定
第十四条业绩的内容。
业绩是指通过自身努力在超额完成责任目标基础上所创新的优异工作成绩。
(1)受到、市政府、省局表彰的;
(2)创新的经验、成果在全省机关事务管理系统内推广的;
(3)本科室所负责的工作受到主管部门表彰的;
(4)其他被局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工作业绩的。
第十五条过错的内容。
过错是指因失职、失信、失误,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机关形象,且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2)工作不落实,所负责的工作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4)本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劳动纪律,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
果的;
(5)其他被局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重大过错的。
五、考核结果的应用
按照鼓励干事创业、实行奖优罚劣的原则,考核结果与年终评先、干部使用、立功受奖和年度考核优秀比例挂钩。
第十六条考核评价为优秀的,方能参加先进科室的评选,并对先进科室予以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考核评价未达标的,对科室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考核评价被确定为否决单位的,年度考核科室人员原则上不得定为优秀,并视过错的性质和程度,分别给予科室负责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办法》由局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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