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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绩效考核

时间:2022-05-19 13:17:50 绩效考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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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绩效考核

根据吉林省及桦甸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6号)和《吉林省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为稳步推进我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确保工作目标如期实现,我院建立基本药物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主抓,药剂科专人负责采购药品,财会科专人负责统计上报数据,责任落实到个人,优先选择和使用基本药物,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原则

(一)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实行零差价销售的原则,杜绝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收入挂钩,从根本上杜绝以药养医。

(二)绩效分配原则。考核结果与职工奖惩挂钩,实行绩效考核。开展定期与不定期以及随机考核的原则。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监测评估报告等相关信息。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医务人员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并与绩效工资挂钩。

二、考核范围

在临床用药上优先按照标准使用基本药品,切实保证基本药物的使用数量及所占比例,基本药物与非基本药物在处方上分别开具。分别装订,对网上集中采购的药品进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与非基本药物按卫生局要求进行管理、报销等。同时进行日报、月报、季报,数据准确等。

三、考核内容

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内容包括药品目录管理、药品采购和储备管理、药品使用管理、药品价格管理、药品报销管理、群众评价与监督等六个方面考核领导小组对绩效考核内容每月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全院公布。基本药物处方点评每月一次。

四、考核方法

由基本药物考核领导小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考核,考核工作主要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五、检查标准及奖惩办法

(一)按《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办法》的要求,采取标准分(百分制)的考核办法,设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四个等次,计算方法为:得分85分以上为优秀,84-70分为良好,69-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为优秀比例不超过25%。

(二)为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我院根据实际情况,国家药物补偿资金中设立基本药物制度个人绩效考核奖励,根据医务人员医疗服务数量、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使用数量、群众满意度等对医务人员进行奖惩,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重点向承担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三)制定奖惩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奖优罚劣。其中,对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医务人员全额拨付财政以奖代补资金,并按规定对优秀、良好等次给予奖励;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基医务人员,在执行奖惩的基础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将免去该医务人员的职务,按医院的《全面质量控制管理办法》执行。医院年终获得的奖励经费,分配原则上与负责人和职工奖惩挂钩。

六、我院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细致的开展自查工作,保质保量的完成检查验收任务。通过自查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考核目标任务的实现。在工作中严禁编造、篡改考核资料,严禁利用考核谋取个人利益,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考核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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