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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员工考勤制度
德阳市旌阳区新中学校
教职工考勤制度
( 2014年8月27日经学校教代会修订通过)
为加强学校工作的日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严明劳动纪律,并妥善解决教职工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与执行
教职工(考勤对象)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确实因事、因病等无法上班,先请假、得到批准后再休假。
1、教职工的考勤工作由学校安排固定人员执行(主要由行政办公室执行、教导处和政教处协助)。考勤执行人员要有认真负责的精神,严禁弄虚作假。
2、上课期间倡导教职工提前到班;周例会、政治学习、升旗仪式、义务劳动、学生课间安全巡控、各种活动(部分活动须本人签到)等应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放假或放学时必须护送完学生后才能离开岗位等。
考勤执行人员按照学校的作息时间和其他规定时间对各岗位上教职工的出勤进行抽查或检查,并记录。
3、教职工的考勤要作好记载统计(考勤分为:到岗、出差、迟到、早退、旷工(缺席)、病假、事假、婚产假、探亲假、工伤假、丧假等),并定期与本人核实、签认(一般每月1次)。
4、教职工的出勤(根据每学期的统计)情况要纳入有关的个人考核。
5、学校原则上实行坐班、跟班制,迟到、早退要作考勤记载。教工短时间离开学校(不出新中镇范围者)要告知其班主任或行政管理人员,不做缺勤记录;但未尽告知责任而造成工作失误或失职的,概由本人负责。
二、请假与审批
1、请假的手续:
(1)请假:教职工因病因事等不能上班时,本人须书面向学校提出请假,填写清楚请假事由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到教导处领取请假条(附工作调整备案表),调整好工作后应由接受人签字,并到相关处室备案,再报学校批假(教师先须自己调好工作,后报教导处、政教处或行政办批假,不准私自调课)。未请假或未经批准就擅离岗位者,按旷工论处;在学期前两周和学期最后两周原则上不予请假,确有重大事由要请假的,必须经学校行政会集体研究决定。
(2)续假:假期满后,如要续假,也必须具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3)补假:突发重大疾病、或突遇其他重大灾难不能到岗,应即时告知学校调整工作,回校后再书面补假。其他情况不能补假。
2、请假的审批:
短假指3天以内的假,长假指超过3天的假。
(1)教工请假原则上由校长审批。
1天以内的请假,行政管理人员由校长批准;教学人员由教导处负责人批准;非教学人员由后勤负责人批准。
1天以上、3天以内的请假,由校长批准。
3天以上的请假,上报区教育局批准。
(2)校长请假未超过1天的由行政办备案,超过1天的由区教育局审批。
3、请假的类别与待遇:
(1)病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包括往境外探亲)、产假、法定节假日,按国务院及省市区有关政策执行;
(2)教职工尽量少请事假,全学期事假6~10天者,扣出勤奖和相应数量的工资。全学期事假10天以上、病假超过30天的,按照有关规定扣发相应的费用,并作出处理。恶意连续请事假,一经查实作为旷工处理。
4、考勤奖:学校从学期奖中划拨一定经费设立考勤奖,学期末发放。
5、教职工请婚假(包括婚前体检)、产假[包括产前检查、计生手术(节育、绝育、人流等)]、探亲假、丧事假、工伤假,均按上级有关文件办理,但必须向学校具备请假手续。
6、下列情况,经学校批准,应算事假,记入考勤表,但不扣考核分和工资:
(1)教职工凭子女学校通知参加家长会,或子女结婚(请假在2天内)的。
(2)女教职工有10月以内的婴儿,每天需要1~2小时亲自哺乳的。
(3)教职工本人直系亲属、配偶和配偶的父母患病,必须由教职工本人陪同看病或住院要陪护的。教职工直系亲属、配偶和配偶的父母等年事已高,到教职工处探望后归家,必须由教职工本人护送的。
(4)教职工住宅设施等因维修或拆迁,必须由教职工本人在家照理的,须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
7、教职工因公出差,或按教育主管部门通知参加外系统组织的会议、活动,不算请假,但要事前调整好有关工作,外出情况要记入考勤表。
8、教职工请假被批准后,要及时向考勤人员说明休假期限,记入考勤簿和相应档案。请假或续假,提前或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到相关处室和考勤执行人员处销假。
9、教职工可以提前销假。提前销假,在做考勤记载时,只记录实际请假的天数,未执行的假期不做加班对待。
10、假期的计算:
(1)婚假、丧假、事假,从批准之日计算,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但是教职工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可根据实际路程,在路上的时间不算事假。
(2)其他假,从批准之日计算,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11、教工病假、事假期间的工作安排:
教工必须在作好工作安排后才能执行假期。
(1)请假在1周以内的,必须先自行好调整工作(调整情况交有关处室存档),销假后必须立即恢复学校原来安排的工作。
(2)超过1周的,由教导处等有关处室调整工作,并做好相应记载(包括代课、加班等)。
(3)教工销假后须补齐请假期间所缺的课程或相关工作。
(4)请假期间的工作,由教导处、政教处、行政办等部门安排其他人员代班、加班时间较长的,学校给代班人员适当补助。
三、旷工与缺席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工作,假期已满而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不服从学校调动和工作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上班,工作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等。
以上情况视为旷工。
2、私自调课和因此造成空堂,安全职守不到岗,午眠、三操、升旗仪式不到场,迟到和早退超过规定时间,行政和考勤执行人员抽查不在岗,请假事由填写虚假,不参加集体会议或活动,活动和义务劳动时中途离岗等。
以上情况视为缺席。
四、考核与奖惩
1、全学期无任何请假记录或病假事假在5天以内的(公事、公差、教研等学校安排的工作除外),可以视为全勤,出勤分为满分并将给予相应的考勤奖。
2、事假(私事)超过规定天数、学校安排的义务劳动和各种活动每缺席1次记录并扣除出勤考核分1分,每天(次)扣50元。
3、凡上课或值班、例会、政治学习、集会等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等,迟到和早退3~5分钟的只作书面考勤记录,若属经常性且全期累计超过10次的,每3次扣考核分1分;凡迟到和早退5~10分钟的每次扣10元,并视为旷工;10~20分钟的每次扣20元,视为旷工并予教育;20分钟以上的每次扣30元,给予口头批评并记为旷工。在期末或年终考核时,视为旷工的,每次扣除出勤考核分1分;记载为旷工的,每次扣除出勤考核分3分。迟到和早退期间发生的岗位责任事故,概由当事人负责。
4、旷工(缺席)期间不发工资和福利奖金。全学期旷工(缺席)3天及以上,全学期旷课(缺席)3节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报区教育局人事股作不合格处理。旷工(缺席)期间发生的岗位责任事故,概由当事人负责。
五、其他
1、本制度由学校教代会负责解释。
2、本制度从2014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3、本制度由全体师生员工监督执行。
4、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学校行政会集体研究公布后试行。
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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