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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区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章 出(缺)勤
第一条 区局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时间上下班的为出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正常出勤。
一、因公出差;
二、经批准参加培训、学习和考试;
三、经批准享受年休假或公伤假;
四、经批准调休。
二、 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或批准视为出勤的。
第二条 工作人员在正常上班时间因故不能出勤,经批准同意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等的,视为缺勤。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不视为迟到或早退:
一、女职工在哺乳期,每日两次哺乳时间,可推迟上班或提前下班40分钟,直到婴儿一周岁;
二、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经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并报政工科备案后,推迟上班或提前下班30分钟,直到分娩。
第四条 不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外出或逾期不归的,为旷工;依照区局《外出工作审批制度》等制度的规定应当履行书面审批手续而未履行的,视为旷工。特殊情况无法预先请假或无法预先履行外出工作审批等手续以及无法及时续假的,可口头报告请假或续假的事由、外出工作的时间、目的和人员,但事后应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章 第二章 上下班
第五条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第六条 上班期间因公临时外出的,要在外出人员登记簿上登记外出时间、地点及事由,并经所在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七条 签到、签退。每个工作日分上、下午两次签到,不定期实行签退。签到(退)者要按实际到岗、离岗时间签到、签退,不得代签。代签、被代签者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第三章 请(销)假
第八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请假类别及有关规定:
一、事假。工作人员请假办理私事的为事假。
二、病假。工作人员请假到医院就诊或病休的为病假。
三、婚假。工作人员持有结婚证明,可享受3天婚假,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共同推迟3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可增加婚假20天。
四、丧假。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给予丧假3天,并根据路程远近,批准路程假若干天。
五、探亲假。工作人员凡与配偶不住在同一地市,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每年享受一次,假期30天;凡与父母不住在同一地市,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若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日在内。
六、产假。女职工生育,可享受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24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
七、年休假。凡符合国家规定可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年限,每年享受一定时间的休假。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者,年休假6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者,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年休假14天;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者,年休假20天。
第九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或经局领导批准加班工作,占用休息时间的,可以安排调休。
第十条 因私需要请假的,不再使用本人年度享受的公休假天数,应按正常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请(销)假批准权限:
因病因事需请假的,要认真履行书面请销假手续。一般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需经科室负责人批准;请假3天以内的,需经区局分管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需经区局局长批准。科室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的,由区局分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的,由区局局长批准。区局班子成员请假由区局局长批准。
凡不按上述规定请假、销假的,一律作旷工处理。
第四章 第四章 考勤奖惩
第十二条 考勤对象及标准:
区局工作人员考勤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第十三条 扣减因素:
一、事假每天扣10元。超过15天的,不发当月出勤奖。
二、病假每天扣5元。请病假3天以上的,需凭正规医院诊断证明。
三、迟到或早退每次扣10元。
四、旷工每次扣50元。
五、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5次,视同旷工1次;每月累计旷工5次(含)以上或3天(含)以上的,取消当月计酬。
第五章 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十四条 考勤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区局考核组将不定期对各科室考勤、考绩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据本办法处理并予以通报。
区局建立各科室负责人轮流值日及分管领导代班制度。
值日人员职责:
一、管理签到。每天上班时间开始,工作人员在考勤签到表签名。
二、统计出缺勤情况。按时发放和收回《考勤签到表》,及时统计后交办公室考勤管理人员。
值班人员应忠实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否则将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 区局办公室每月统计考勤情况,于次月2日前报区局考核组。
第十六条 视为正常出勤而不能签到的管理:1、因公出差或参加培训、学习、考试的,按照《外出审批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由科室于外出当日或前一日送考勤管理人员。2、经批准调休的,及时将《调休审批表》送考勤管理人员备查。3、经批准使用年休假的,由政工科按月汇总交办公室。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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